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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傍晚,广东中山市横栏镇富逸骏园小区,一个原本再普通不过的傍晚

2026年6月12日傍晚,广东中山市横栏镇富逸骏园小区,一个原本再普通不过的傍晚,变成了一家人这辈子都过不去的坎。

陈女士一家在这个小区住了八年,两个儿子,大儿子五岁多,小儿子还没满四岁。每天傍晚,爷爷都会带两个孙子下楼玩耍,这是再平常不过的事。

那天傍晚,爷爷带着两个孩子下楼,大孙子在单元楼外面玩滑梯,小儿子和另外两个同龄的幼童一起跑进了楼栋大堂。

爷爷当时就站在大堂门口,离小孙子不到一百米。一个爷爷带两个孙子,眼睛更多盯着在外面玩滑梯的大孙子,这也是人之常情。

孩子进大堂不到三分钟,突然传来一声巨响。“砰”的一声,外面很多人都听到了。另外两个小孩吓得跑出来喊爷爷。

爷爷冲进去一看——大堂里那张沉重的大理石桌子倒了,桌面压住了孙子的后脑勺,孩子头朝门外趴在地上,倒在血泊中。

陈女士从13楼跑下来,抱起孩子就往医院跑,车上她把手放在孩子鼻子上一摸,已经没有呼吸了。送到医院后,孩子脑出血、肺出血、心衰,耳鼻都在流血。最终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一个不到四岁的孩子,就这样没了。

事后陈女士才知道,那张大理石桌根本没有固定,头重脚轻,只有两根不锈钢支架撑着一整块大理石台面,上面还摆着重物。桌子周围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孩子是怎么碰到桌子的,至今没人说得清——大堂的监控存在盲区,没有拍下事发时的画面。

更让人寒心的是事后的种种,陈女士说,家属报了警,可等他们和警方回到现场时,发现地面上的血迹已经被清理干净了,物业在警方到达之前就把现场擦了。

而事发之后整整三天,物业没有任何人出面处理,没有任何人上门慰问。陈女士悲痛欲绝,有一天她上了楼顶。

保安问她干什么,她说找好位置要跳楼,保安把这事报告给了物业,物业这才派人跟着她,但一句话也不说,就这么跟着。

后来双方坐下来协商责任划分,物业第一次说承担20%,第二次提到30%,直到警方介入后才同意承担50%。物业项目经理和法人还说自己无权做主,所有事情都要回公司请示。

更让人气愤的是物业主任的那句话,陈女士悲痛欲绝要去跳楼,物业主任跟着她,居然冒出来一句:“不知道我们有什么罪?桌子是孩子自己碰倒的,跟物业何干?”这话说出来,别说孩子的家人,换谁都接受不了。几百斤重的大理石桌放在大堂里,不固定、没提示、有业主早就反映过不稳,现在出了人命,物业居然说跟自己没关系?

事实上,早在2019年就有业主向物业反映过桌子不稳的问题,有业主说,自己带着两个孩子买菜回来,等电梯时把东西放在桌子上,发现桌子连同上面的花瓶摇摇晃晃,随时可能掉下来。可物业没有当回事。

还有业主反映过大堂里的挂画也不牢靠,物业的处理方式就是用胶带粘了一下。安全隐患摆在那里好几年,物业就是不改。

但悲剧发生之后,物业的反应倒是快得很——短短几个小时内,所有单元楼大堂里的桌子全部被撤走了。早干嘛去了?

有律师对此事发表了看法,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物业作为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大理石桌属于“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先推定物业有过错,除非物业能证明自己没错。

桌子没固定、没提示、有业主反映过但物业没重视,这种情况下物业很难免责。一个三岁孩子,正常情况下根本推不倒一张正常固定的大理石桌。除非是有人故意破坏或者不可抗力,否则物业很难推卸责任。

如果查实物业长期漠视安全,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果物业长期知道隐患却拒不整改,最终导致人死亡,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这件事里,爷爷当时离孩子不到一百米,三岁孩子活泼好动,短暂脱离视线符合生活常理。

除非有证据证明孩子有明显的攀爬等危险行为,否则家长的监护过失是比较轻的,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富逸骏园小区2016年竣工,开发商是中山市盈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是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开发商说小区建成后就交给了物业,大堂的设计布置和维护都由物业负责。物业说警方已经介入,不便多说。

中山市公安局说警情正在处理中。横栏镇相关部门也说正在跟进。

陈女士说,小区物业费每平米2.5元,一个月物业费收入超过20万。收了这么多钱,连一张桌子都管不好。一个不到四岁的孩子,进了自家楼下的大堂,三分钟就没了命。

桌子几百斤重,砸在孩子头上当场就没气了。物业主任还能问出“不知道我们有什么罪”这种话,不知道他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假装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