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6月16日,湖南祁阳一49岁女子和女儿一同乘电梯回家,突然电梯发生故障,卡在一楼和地下室之间,轿厢离地面一米多高。救援时,女子踩着消防支架跨出,架子一滑,从轿厢和门之间的缝隙坠入井底,身受重伤。送医后,女子经抢救无效离世。女儿认为,物业救援不当,事发前,被困人员30分钟里按了三次救援键,只等来一名保安。保安打开门,梯子、踏板,什么都没带,也没提醒一句“下面有缝隙,小心”。事后,物业承认有责任,并配合警方调查。
49岁的黄女士和女儿回家,和往常一样正常上电梯,然后上升到到二楼后,突然传来了一声闷响,轿厢猛地往下坠,悬在了一楼和地下室之间,底部离一楼地面一米多高,层门裂开一道缝,外面是黑洞洞的井道。
黄女士的女儿事后回忆,她们第一时间按下了紧急救援按钮,但是并没有没有回应,轿厢里开始有人来回踱步,有人掏出手机拨物业电话,有人反复拍打轿厢壁,空气越来越闷,有人开始喘粗气,又按了第二次,第三次。
三次按铃,三十分钟的等待,等来了一个人,一名保安拿着三角钥匙打开了层门,他没有带梯子,没有带踏板,轿厢边缘距离地面一米多,下面是幽深的井道,保安看到了这个高度却一个字都没提。
第一个被困者等不及了,纵身一跃跳上一楼地面,他从楼道角落找来一个消防器材支撑架,挡在轿厢边缘当垫脚的,黄女士排在第二个,她看了看那个临时找来的架子,学着前一个人的样子迈步跨出轿厢。
身体重心转移的瞬间,脚下的支撑物滑动了一下,她整个人失去平衡,从轿厢与层门的缝隙中掉了下去,女儿跳下一楼地面,母亲已经不见了,她在井道底部找到了母亲,等找到母亲后,她的呼吸正在一点点变弱,紧急送医后,抢救持续了二十个小时,黄女士还是走了。
女儿无法接受,如果保安带了梯子,如果他提醒了一句“小心脚下有缝隙”,如果救援能在第一次按铃后就赶到,而不是三十分钟后只派一个空手而来的人,母亲是不是就能平安回家,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坦言,发生这事我们也很难过,物业确实有责任。
他说事发后物业第一时间送医,垫付了医药费,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物业在配合,该负的责任会负责到底。
先说说这三十分钟意味着什么,电梯应急救援的行业通行标准,困人故障的响应时间是市区不超过三十分钟,黄女士她们三十分钟内按了三次铃,说明系统收到了求救信号,但现场没有维保人员到场,只有一名保安。
保安手里有钥匙,有权利打开层门,但没有受过专业救援训练,问题就在这里,他能开门,却不懂开门之后的风险,电梯困人救援有一个铁律。
非专业救援人员不得擅自移动轿厢内被困者,层门打开后必须用护栏挡住井道口,必须使用梯子或踏板建立安全通道,必须口头告知被困者风险。这些规定不是凭空编出来的,每一条背后都有血的代价。
保安到场时什么都没带,这意味着他所在的小区根本没有配备基本的救援器材,或者说配了但从来没人检查过放在哪里。
那个消防器材支撑架,它是消防箱用的固定件,不是承重工具,表面光滑,没有防滑处理,黄女士踩上去的那一刻,架子滑动,这个责任不能算在架子的头上,因为它本来就不是干这个的。
保安看着被困者从楼道随手捡来一个东西当踏板,没有制止,没有评估,甚至没有说一句“等等”,这已经不只是响应慢的问题了,是物业的安全管理的问题,有人可能会问,电梯故障这种事谁能预料到。
确实,机械故障有偶发性,但救援流程是可以标准化的,灾难面前人的反应可以慌乱,制度不能乱,从这个角度看,黄女士的死亡不是天灾,而是是人为的,从公开数据来看,全国在用的电梯超过一千万台,每年困人故障数万起,绝大多数都安全获救。
但一旦救援不当,事故就来了,黄女士就是例子,电梯故障把她困住了,错误的救援方式夺走了她的生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写了,物业服务人要对业主共有部分妥善维修养护,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写得更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最高可以判三年,造成一人死亡,就构成重大伤亡事故,警方现在正在调查,物业会不会被追刑责,要看调查认定的事实,但民事责任跑不掉。
物业那句“该负的责任会负责到底”,在法律上不是态度问题,是义务问题,不是愿不愿意赔,是必须赔,警方调查还在进行中,物业表态配合,责任认定还在路上。
但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谁的错,而是下一个三十分钟,站在层门外的那个保安,手里拿着的是不是还只有一串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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