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河南安阳,女子与闺蜜逛金店,闺蜜想挑选一新款的金手镯置换,店员热情给她们拿出金手

河南安阳,女子与闺蜜逛金店,闺蜜想挑选一新款的金手镯置换,店员热情给她们拿出金手镯试戴。谁知,闺蜜试了几分钟后摘下来还给店员,店员立马脸色就变了,她指着镯身说被磕碰出来凹痕。两人当场傻眼了,只试戴了几分钟,怎么可能嗑伤呢?店员可不听解释,直接让拿28克手镯的工费1900元,让她们出900元,看女子不接受,随后改口说要500元。女子生气,平白无故的一分都不会给。谁知店员急了,将她们关在店里,不给钱不让走!女子报警,一个多小时后在警方调解下,她们才被放出。女子说她们接受店方诉讼解决!

霍女士与闺蜜一起出来逛街,在晚上8点多,两人走进一家黄金首饰品牌店。

闺蜜说她想挑选一款合适的黄金手镯置换,两人站在柜台上选款式。

店员十分热情招呼,并接连拿出两款镯子给闺蜜试戴。

她先试了60毫米圈口的,戴上去松垮容易滑落,不合适。

店员又换了58毫米的小号镯子,贴合手腕,闺蜜简单抬手感受了一下,前后全程加起来不到10分钟。

就在闺蜜准备把手镯摘下来还给店员时,对方立刻脸色不对劲了。

她仔细翻看镯子后,当场指着镯身,说这里多出一处凹陷,认定是两人试戴时磕碰造成的。

霍女士和闺蜜都懵了!她们试戴过程中,两人都很小心,手上没有拿硬物,也没大幅度甩动胳膊,从头到尾没听见碰撞的声响,店员中途也没出言提醒小心磕碰柜台。

她们反复回想全程,确定自己没撞到任何地方,怎么会有坑呢?

霍女士忍不住怀疑,这个坑本来就是镯子自带的瑕疵,只是店员之前没留意,等到她们试完才发现,硬要算到顾客头上?

她们跟店员理论,肯定是她们试戴时,金镯子本身就有伤!不可能是他们磕碰的!

店员不依不饶,坚决称就是她们试戴磕的,说这款手镯总重28克,单算工费就要1900多元。

她提出让霍女士两人赔偿900元。刘女士两人觉得店员就是讹人,平白无故让拿900元?把谁当冤大头吗?

店员见两人不同意,直接降了赔偿金额,让她们给500元。

霍女士认为,这东西就不是她们磕的,没凭没据的,甭说500了,一分钱都不会赔!

见协商无果,店员直接关上店门,把两个人堵在店里不让离开,说不给钱就甭想离开。

霍女士心里又委屈又害怕,更加愤怒:我们没犯错,你们凭啥限制我们自由?

在狭小的空间里,双方仍各持己见,吵得不可开交。

霍女士一气之下拨打报警电话求助。直到晚上9点半,民警到场协调后,两人才得以离开门店。

事后记者联系门店工作人员,店家说法和顾客完全相反。

店员表示试戴前已提前提醒过两人留意磕碰,是顾客佩戴时手臂晃动,重重磕在柜台边角才留下凹痕。

面对记者询问具体修复费用,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清楚,只是门店普通员工,同时透露这件事已准备通过诉讼解决。

霍女士这边也表示,自己没主动起诉的打算,安心等待对方走司法途径,一切交由法院判定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商家主张顾客试戴时磕出手镯凹坑、要求赔偿,必须拿出完整监控、试戴前饰品完好的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凹坑是顾客试戴过程中新产生的损伤,而非商品原有瑕疵。

若庭审中门店无法提供试戴前手镯无坑的原始证据,举证不能,法院不会支持其赔偿诉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索要赔偿 。

无论双方消费纠纷孰是孰非,商家没执法权,无权扣留、阻拦顾客离开。

店员因赔偿谈不拢关闭店门,逼迫两位女士赔钱,违背二人离开意愿,属于法条定义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商家认为金手镯被顾客损坏,私自扣人属于“有理变违法”。

黄金质地柔软,金店作为专业经营者,负有告知饰品特性、全程辅助试戴的义务。

即便最终证明损伤由顾客造成,若门店未履行提醒、辅助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法院会酌情减轻顾客赔偿金额。

后续法院会结合首饰原有成色、监控画面、试戴过程综合划分责任,给出公正结果。

您认为这个伤是顾客嗑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