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疆乌鲁木齐法院判了一个案子,很多人看完都觉得有道理,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姓刘的男子,本来有老婆,2024 年 10 月主动加了一个姓王的单身女子微信,开始追求对方。两个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刘某在和王某谈恋爱的时候花钱很大方,经常给对方转钱送礼物。从 2024 年 10 月到 12 月底,刘某瞒着自己老婆,陆续给王某转了 27 万 6 千多块钱。这期间王某心里有顾虑,前后给刘某转回去了 26 万 2 千块。
到了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刘某和原配办了离婚手续。从 2025 年 1 月到 3 月,他又给王某转了 12 万 4 千多块,这期间王某又转回了 5 万多块。
除了转账,刘某还给王某买了不少贵重东西,一条一万三千多的黄金项链,一部一万八千多的三星折叠屏手机,三个黄金戒指一共一万三千多,还有一条两万六千多的黄金手链。
2025 年 3 月,两个人分手了。刘某马上把王某告到法院,说这些钱和礼物都是以结婚为条件给的,现在结不成婚了,要求王某返还总共 50 万 3 千多块。
王某在法庭上说了三点。第一,两个人从来没谈过结婚的事,也没见过对方家长,根本没有婚约,所有钱和东西都是谈恋爱的时候刘某自愿给的。
第二,刘某转的钱大部分都用在两个人一起旅游、王某流产的医药费,还有平时的日常开销上了,而且王某好几次在微信里说不要转钱,让刘某别乱花钱,是刘某自己非要转,非要让王某收下。
第三,那些贵重东西都是谈恋爱的时候正常送的礼物,东西已经交到王某手里了,赠与就生效了,刘某没有理由要回去。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把钱分成两部分来看,一部分是刘某没离婚的时候给的,一部分是离婚以后给的。
先说婚内给的钱和礼物。法院说,婚内转的钱和送的东西,这个赠与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为结婚以后赚的钱,默认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两个人有平等的处理权。
刘某瞒着老婆,私自给外面的女人转这么多钱,既对不起自己老婆,也不符合社会道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赠与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但是这里有个关键问题,谁有权利把钱要回来。刘某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的是他前妻的利益,所以只有他前妻才有资格去起诉把钱要回来。刘某自己就是做错事的那个人,他没有权利自己去要这笔钱。
离婚以后转的钱和送的礼物。法院看了两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确实好几次明确说不要钱,让刘某别花这么多钱。都是刘某主动转钱,主动买东西,还让王某放心收下。从头到尾,两个人没有说过也没有写过,转钱送礼物是以结婚为条件的。
法院说,谈恋爱的时候为了增进感情,自愿给对方花钱送东西,这就是普通的赠与。钱转过去了,东西交到对方手里了,这个赠与就完成了。不能因为后来分手了,就反过来说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刘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说好了结婚才给钱,所以他要求返还的理由不成立。
最后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现在已经生效了。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几个醒。第一,婚内出轨给别人花钱,自己最后是要不回来的,只有原配才有权利追。
第二,谈恋爱的时候自愿给对方花钱送礼物,分手了想往回要是很难的,除非当初明确说了是借的,或者明确说了结婚才给。
第三,谈恋爱花钱要量力而行,不要一时冲动花太多钱,最后分手了后悔也晚了。第四,不管是谈恋爱还是结婚,都要讲诚信,对得起自己也对得起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