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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跟一个年轻女孩订婚,订婚之后男子就跟女孩同居了,本来俩人甜蜜的很每天都

河南,男子跟一个年轻女孩订婚,订婚之后男子就跟女孩同居了,本来俩人甜蜜的很每天都很缠绵,后来男子惹女孩生气了,女孩就回了娘家,还说男方对她实施了侵犯。女孩的父母很生气,立刻就报了警,办案人员侦查之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女方这边将婚约中断,男方则要求返还19.8万元彩礼钱,女方不肯返还,表示俩人已经实质同居了。

(红星新闻6月13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一个男子孟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个女孩鲁某,鲁某还小,没满18岁。

孟某跟鲁某相见之后,两个人的感情还不错,双方父母都有意向给他们把婚事定下来。

因为鲁某还没18岁,根据法律规定,得年满20岁,才能去领证。

目前,也只能根据当地的风俗,先举办订婚仪式,随后再交换一下订婚的礼物,这样这件事,几乎也可以确定下来了。

根据习俗,男方家给女方家支付礼金18.8万元,另外,按照规矩,女方也返还了1万元,女方等于实际收取了彩礼钱17.8万元。

另外,男方还需要给女方家购置礼品,为了省事,直接就准备给现金3万元,减去女方给出的钱,最后,女方家实际收到的等于是19.8万元。

订婚当天,双方都邀请了亲人,非常热闹的将订婚仪式给举办了。

仪式结束之后,鲁某就跟着孟某回到孟某家里经营的工厂里上班,两个人也正式开始同居了。

两个人也订婚了,还居住在一起,一开始,两个人的关系也非常的亲密,每天都很亲热。

相处几天之后,二人的性格还是展现出来,互相有些不适应。但是,一开始需要磨合,这个也是真的。

所以鲁某就跟孟某表示,孟某的有些生活习惯,她没法接受。

而男生可能脾气也有些冲,讲话也不中听,直接就给鲁某给惹了生气了,鲁某直接就收拾了行李,准备回娘家。

回家之后,鲁某还跟父母说,在同居期间,孟某还将她侵犯了,反正,就是来的强的。

这话一说,鲁某的父母就不答应了,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

而办案人员经过一番调查,也走访了相关人员,同居期间的一些情况,发现:并不存在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最终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也不知道鲁某是不是生气故意这样说,眼看着没法立案,她跟家人这边,也不履行婚约了,反正,也没有领证,就这样晾着男方家里。

男方则表示,既然不想履行婚约,那么就要全额返还彩礼钱,合计19.8万元,靠近20万呢,谁家的钱也不是发疯刮过来的啊。

而女方则不肯退钱,一分钱不退。女方表示,两个人已经同居了,也发生了亲密的行为了。总之,两家的矛盾,在逐渐的激化。

眼看着女方不肯退钱,男方则直接就上诉了,要求鲁某必须还钱。

男方提出两点:

第一、这些彩礼钱都是父母辛苦攒下来的,还有一部分是借款。

第二、女方自己不履约,还拒绝退钱,给自己家庭造成沉重损失,应该返还。

女方则提出两点抗辩:

第一、双方已经同居了,自己家女儿也都给男方睡了;

第二、孟某还对女儿有侵犯的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女方结婚不可以遭遇20周岁,男方不可以遭遇22周岁,否则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鲁某在立定婚约的时候,才不满18岁,所以不具备法定的结婚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可以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也不可以给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鲁某的年龄不打标,不具备结婚资格,其父母也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给未成年的女儿订立婚约,不可以收取大额彩礼,这个婚约违反法规,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婚约无效,那么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给付,从客观上来说,也就无法实现。附加条件没有实现,收取彩礼钱缺乏合法依据,应该返还。

《刑事诉讼法》第 112 条规定,法定的立案标准必须同时满足: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初步的证据证明。

本案中仅有女方单方面的陈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如伤痕、证人、监控等,没法证明男方侵犯的事实存在,因此打不到立案的门槛。

总之,没有证据,就是没有犯罪,因此不能立案。本质属于同居情感纠纷,这类刑事控告也不能作为拒绝返还彩礼的依据。

最后判定,女方需要依法返还70%的彩礼钱,也就是13.86万元。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