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是保安,工作时间是24小时。谁知,当他把女友接过来发生关系时,意外猝死了,家属想要申请工伤认定,可是单位和人社局都不认可。最后,法院驳回了人社局的认定书,但单位依然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是这样判的。
张老三在2014年入职了一家保安公司,这家保安公司把他安排到一处已经停产的毛织厂工作,在那里当起了门卫保安,全天24小时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
张老三觉得这样也挺好,包吃包住没有后顾之忧,只是和自己的女友相处起来有点麻烦。
但后来和女友也适应了这样的节奏,就是换个地方休息睡觉而已。
因此,他们觉得现在的生活状态也挺好的,单位也给他们分配了保安的值班室,他在这里完全可以和自己的女友和之前一样正常的相处。
因此,在2014年10月6日,张老三便打电话约自己的女友过来吃饭,女友也兴高采烈地过来了,两人也弄了很多美食,吃了过后,两人渐入佳境,就发生了关系。
可是,就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张老三身体出现异样,不幸猝死了。
这可把女朋友吓坏了,赶紧报警。最后排查他杀,确认完全是因为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
事情搞清楚后,家属也没有为难女朋友,直接向单位和人社局提出,想要给张老三申请工伤补偿。
单位是坚决反对:让你好好上班,你居然谈起了恋爱,结果还闹这么一出。
人社局也觉得,当事人做的是私事,和工作无关,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后,家属不服裁定,把人社局和单位都告了。
最后,法院认为,该岗位性质就是24小时在岗,所以当事人发生意外也属于在岗期间;再加上死者是猝死,系疾病而亡,又并非外力伤害。
所以认为张老三既在岗、又是在工作时间,又是因病而死,可以认定为工伤,驳回了人社局的认定书。
可是单位还是不认可,直接提起上诉,最后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大家也觉得有点疑惑了:在值班期间发生意外,认定工伤是铁定的事实,但是他是和女友发生关系的呀,这个好像有点说不过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去认定这件事呢?
在本案中,家属认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属于行政行为违法,家属只是收到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没有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人社局以死者办私事为由拒认工伤,就是违法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就确定了认定工伤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在岗突发疾病身亡,只要满足时间、地点条件就应当认定工伤,行政机关无权以个人私事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一般情况下,保安岗位实行24小时驻岗制度,值班室是单位统一分配的工作兼住宿场所,员工日常吃住都在值班室,在岗期间人身受用工单位管理。
也就是岗位制度约定全天在岗,用人单位不能人为拆分时段。
在这种情况下,在岗突发疾病死亡,就看是否符合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身亡。
张老三在单位提供的值班室突发猝死,相关工伤待遇补偿款都应该归死者家属。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增设法律以外的限制条件,如果随意增加“在岗不能处理私事”的附加条款拒赔,就属于违背法条。
在这种用工模式下,死者在值班室突发猝死,不能因为存在私人活动就直接排除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视同工伤只审查时间、地点、死因三项,并未附加在岗必须持续从事本职工作、禁止处理私人生活的额外限制。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老三24小时在岗、死于工作场地、自身疾病猝死,符合法定视同工伤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家属有权起诉撤销文书,主张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不过用人单位依然不服判决,认为不该算工伤,进行了上诉。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领航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