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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家的保姆临时不来,中间人找不到合适的说给她退款,她无奈答应,没想到

浙江杭州,女子家的保姆临时不来,中间人找不到合适的说给她退款,她无奈答应,没想到只能退20%,她不服,对方却说是行业惯例。惯例也不惯着你?!她反手就给了一个差评。

李女士的小孩上初中了,可是她的工作比较忙没办法接送,她就想找个阿姨放学接小孩,顺带打扫一下卫生,偶尔做做饭。

经中间人介绍,她找到了一个满意的阿姨,说好2200元一个月,每天上门两小时,服务期限是从2025年10月13号到2026年10月12号。

4月23号,这个阿姨突然说不来了,因为阿姨打两份工,前面还有一家,上家雇主觉得她干得不错,延长了她的工作时间,前后两份工作时间就有冲突了。

可能是上家给的钱多一点吧,李女士表示理解,但是阿姨有点不地道,之前说好的要提前7天通知她,也没提前跟她说,就突然撂挑子了。

她没办法,也不想为难阿姨,只好找中间人再给她物色合适的人选。

前前后后差不多试了五个阿姨,要么是年纪太大,要么就是做菜太慢,确实是不太适合到他们家干活。

中间人说试来试去她都不满意的话,不行就给她退款吧,她心想估计中间人说这话,估计手上可能也没什么资源了,就算了吧。

没想到中间人跟她说只能退她20%,说他们一直都是这样,说好一个月要退就退80%,三个月能退40%,如果是说好一年的,那要退只能退20%。

不是,当初讲好了用多久退多久,怎么说话不算数啊?

中间人说行业里面都是这样,不是针对她,她家阿姨是用了194天,超过半年了,肯定不能按半年算。

而且他还能一直给她换阿姨呢,是她自己不想要他提供服务了,属于她违约,她违约的话那他就只能退她20%。

李女士火了!用多久退多久,聊天记录还在呢,怎么能瞎说。

为什么她不继续让他服务了,是他自己给她发信息说,实在是找不到让她满意的,让她把阿姨费用结了,他这边给她退款。

这显然是嫌她事多不想给她介绍了,她又不傻,不是看不出来。

其实真不是她事多,她家是老小区,没电梯,找的阿姨如果年龄太大,万一上楼摔倒了,那后面事肯定一大堆,她不想用年纪大的阿姨,也是不想后面给中间人添麻烦。

还有个阿姨烧饭太慢,一个小时才烧了一个土豆丝和一个白菜,跟前面那个手脚麻利的阿姨差太远了,是阿姨不太适合烧饭,不是她挑。

她觉得中间人讲这些都是借口,估计是因为她给他们差评了,他们怀恨在心。

中间人不承认,说给差评是李女士的权利,她可以对他们的服务不满意,这没问题,但是既然她想要退费,那他们也希望她可以先把差评撤掉,因为他们没说不解决。

李女士对阿姨不满意,即便她现在不需要阿姨了,也可以冻结合同,后面有需要的时候他们会继续提供服务。

她感觉中间人就是在拖,反正钱在他们手里,继续耗着耽误的是她的时间。

但是她自认为自始至终她提出的都是合理的诉求,是对方一而再再而三地顾左右而言他,明明是他们找不到合适的阿姨不想服务了,说好的用多少退多少后面又变卦,居然还要把责任都推给她!

差评是她气不过点的,但是用这个来要挟她,她不能接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李女士和中间人的合同里面没有明确中介费的退款规则,这显然就不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协议,李女士有权终止合约,有权要求退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李女士和中间人的聊天记录属于数据电文,即便是前面已经签订了纸质的合同,聊天记录作为补充约定,依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交钱笑嘻嘻,退款不认人的事情可不少见。

大家在雇人之前一定要仔细看好协议内容,不合适不合理的当场提出来,不要因为是行业惯例就默认顺从,自己的权益只能靠自己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