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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一男子对饭局初识女子强奸未遂:因投案自首从宽处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郝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25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和朋友、老乡一起吃饭的过程中相识并添加微信。2025年1月7日,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一同吃饭后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期间,被告人郝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刘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郝某发送购买手表的链接。在房间内,被告人郝某在被害人刘某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强行脱被害人的裤子,摸被害人的胸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未果。

具体如下: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2025)晋0109刑初375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202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建军、魏文珠,山西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诉[202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强奸罪,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辩护人高建军、魏文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和朋友、老乡一起吃饭的过程中相识并添加微信。2025年1月7日,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一同吃饭后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期间,被告人郝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刘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郝某发送购买手表的链接。在房间内,被告人郝某在被害人刘某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强行脱被害人的裤子,摸被害人的胸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

2025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郝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要礼物,收受红包,并与被告人一同前往酒店,本身对被告人欲与其发生关系的目的明知,故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和朋友、老乡一起吃饭的过程中相识并添加微信。2025年1月7日,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一同吃饭后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期间,被告人郝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刘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郝某发送购买手表的链接。在房间内,被告人郝某在被害人刘某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强行脱被害人的裤子,摸被害人的胸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未果。

2025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胡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伤情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万柏林公安分局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郝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被害人在前往酒店前明确表示只是聊天且目的是为了等待其他朋友前来,同时在整个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被害人身上的伤痕可以印证被害人并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郝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郝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王保义

人民陪审员娄卫东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