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的妻子和别人产生纠纷,他作为家属被叫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结束后,男子看挺晚了,就让民警送他回家,民警拒绝后,男子当场爆粗,和民警吵了起来,回家后,男子郁闷地喝了碗白酒,他越想越咽不下那口气,便来到厨房找了3把刀,揣身上后直奔派出所,想要刺杀和他起冲突的民警,然而,男子并没有得逞,他把当事民警刺伤后,立马被其他民警制服了,事后,那名民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而男子也受到了严惩。 今年4月,老刘媳妇跟别人发生纠纷,直接闹到了派出所。 民警打电话,让作为家属的老刘去配合调查。老刘赶到所里时,天已经擦黑。 调查完,老刘对民警说:你看这么晚了,你们得送我回家。 民警正忙着写案卷,头也没抬,说你自己回去。 这一句话,让老刘当场就炸了毛。他扯着嗓门骂了句脏话,带班民警王某听见动静,走过来拍他肩膀,说你配合做个笔录再走。 然而,气上头的老刘梗着脖子就喊:我配合个屁!两人就这么在值班室呛呛起来。 周围民警过来劝,老刘憋着气做完笔录,9点左右,他才回到家。 心情郁闷的他从柜顶摸出半瓶白酒,倒满碗中一饮而尽。酒劲上头,他越想越窝火,自己竟被个毛头民警驳了面子! 不行,这口气不能就这么咽了!他抓起电动车钥匙就往厨房奔。 厨房里,老刘翻出三把刀。一把是磨得锃亮的长水果刀,还有两把生锈的短刀。 他把长刀别进裤腰带,短刀塞进裤兜,骑上车就往派出所冲。 路上凉风一吹,酒气上涌,他心里那团火反而烧得更旺,心想,老子今天非得让那小子知道厉害! 赶到派出所门口时,老刘发现值班室里人还挺多,并不是下手的好时候,于是,他蹲在暗处抽了根烟。 他盯着值班室玻璃门里的人影,想等到王某下班或者人少时动手。 可左等右等,这王某还依然没有下班离开的意思,老刘耐不住性子等了,他猛地推门闯进了值班室,直奔着王某就去了。 王某听见动静时,老刘已经站到他半米开外,抽出长刀就往他背上扎。 王某惨叫一声,并一个躲闪倒在地上,老刘见状扑上去要补刀,却被冲过来的其他民警按住了手腕,并抢下了他手中的刀。 王某被送到医院,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有人说,传唤是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诉讼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于指定时间、地点到案接受询问或讯问的强制措施。刘某作为家属代表适用传唤吗?应该是以证人身份通知协助调查吧?回送一下证人不过份吧? 刘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是他自己去的,还是警车接过去的?如果是警车接到派出所的,那派出所应该送回去。 本来是解决纠纷的,结果制造了一起新的纠纷。教训深刻,应引以为戒,但判8年会不会有些重了? 也有人担心,说这仇恨的种子已经埋下了,对于心理偏激的人来说,8年以后他出狱了会不会又是一场腥风血雨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老刘的行为? 《刑法》第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因与民警王某发生冲突后产生报复心理,持刀进入派出所值班室刺向王某背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要件,即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凶行为。 根据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至死刑,具体量刑需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是否既遂等因素综合判定。 刘某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其已实施持刀捅刺行为,但因被值班室其他民辅警及时制止,导致王某仅受轻伤二级,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符合第23条对未遂犯的定义。 刘某酒后持三把刀前往派出所,选择深夜时段、隐蔽蹲守、直接攻击要害部位等行为,充分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而非一般伤害或妨害公务。 轻伤二级的后果与“杀人”目的存在显著差距,但法条关注的是“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致死可能性”而非“是否实际致死”。 刘某的刀刺位置、力度及后续补刀动作,都表明其行为具有高度致死风险,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特征。 最终,老刘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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