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上海,老张和妻子买房时,登记在老张名下,妻子去世五年,老张再婚,和刘女士一起生活

上海,老张和妻子买房时,登记在老张名下,妻子去世五年,老张再婚,和刘女士一起生活。老张瞒着子女,将房产80%过户给了刘女士,老张去世后,子女才发现此事,老张的子女起诉了刘女士,这房子的继承份额,到底该怎么算呢? 老张这辈子,活得实在,年轻时和妻子攒钱,买了套小房子,产权证上只写了老张的名字。 那会,四个孩子还小,挤在六十平的老房子里,连转身都费劲。 妻子总说等孩子大了再换房,可这话还没说圆,二零零三年,妻子就去世了。 四个孩子,当时最大的二十六,最小的才十八。 办完丧事那天,大儿子说:爸,这房子,咱是不是得重新分? 老张把烟头往地上一摁,说:分什么分?你们妈刚走,你们就想着分房子? 孩子们,互相看看,谁也没再提这事。 五年后,老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女士。 刘女士,比老张小七岁,丈夫早年是车祸走了,一个人拉扯孩子长大。 两人处了半年,就领了证,刘女士搬来和老张一起住。 刘女士会烧红烧肉,会腌糖蒜,把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 老张逢人就夸,说后半辈子算是找对人了。 二零二二年春天,老张频繁往房管局跑,刘女士问他干什么,他总说办点手续。 直到秋天,刘女士才发现房产证上多了自己的名字,占80%。 她当时就慌了,问老张这是什么意思? 老张说,我年纪大了,万一有个三长两短,你至少有个落脚的地方。 这事,老张谁也没告诉,连四个孩子,都不知道。 二零二四年二月,老张在睡梦中走了,办完丧事第三天,大儿子在整理遗物时,从抽屉最底层翻出了新的房产证。 四个孩子,当场就懵了,爸怎么能把房子大部分,给一个外人? 第二天,四个孩子,就起诉了刘女士。 审理时,问老张的四个子女,你们父亲再婚时,有没有和你们商量过房产的事? 大儿子说没有,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事。 又问刘女士,老张给你过户时,有没有说过这是赠与还是其他性质? 刘女士说,他就说,让我有个保障。 还调取了老张这些年的银行流水,发现他给刘女士过户前,曾取过二十万现金。 又走访了邻居,都说老张和刘女士感情很好,经常一起买菜遛弯。 老张将房产80%过户给刘女士,这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 该房是老张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老张是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50%份额属前妻遗产。 前妻去世后未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130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分,老张与四个子女各继承1/5份额。 因此,老张仅对房产60%(自身50%+继承10%)享有处分权,其将80%过户给刘女士的行为,超出自身份额部分无效。 刘女士,作为受赠人,主张老张过户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需赠与人明确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权益。 老张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份额的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 刘女士,作为配偶,明知房产涉及其他继承人权益,仍接受超额赠与,需承担返还责任。 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并要求撤销老张无效处分行为。 审理认定,老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前妻份额的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127条、第1130条,前妻50%份额由老张与四子女均分,每人10%。 老张再婚后,仅能处分自身60%份额,其将80%过户给刘女士的行为中,20%份额因损害他人权益而无效。 最终判决:房产归四子女所有,每人25%产权;四子女各支付刘女士10万元折价款(对应老张有效处分的60%份额中刘女士应得部分)。 信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