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不慎弄丢身份证
十几年后
莫名其妙成了公司法人
甚至还被限制高消费
法院怎样判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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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卢女士在外省丢失了身份证,随后在派出所办理了证件挂失。2024年6月,当卢女士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自己被一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经委托律师调查,卢女士发现A公司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冒用卢女士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而A公司此时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了解,2016年12月5日,经办人刘先生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卢女士;卢女士得知此事后,于2019年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撤销登记申请表,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但A公司未协助卢女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5月19日,一法院对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卢女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4年10月中旬,卢女士发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未变更,卢女士认为A公司和刘先生严重侵犯了其姓名权,同时给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便将A公司和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和A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及变更卢女士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登报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卢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差旅费。
刘先生辩称,其作为A公司指定代理人,只是将A公司整理好的文件递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其没有能力对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同时卢女士于2019年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撤销登记,在2024年7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公司未应诉答辩。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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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姓名权纠纷。
关于诉讼时效。2019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作出撤销A公司的商事登记决定书,但由于A公司未及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2024年10月中旬,卢女士仍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见,A公司对卢女士的侵权行为及后果一直持续至2024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后。故卢女士于2024年7月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A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根据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可认定A公司未经卢女士同意,将其登记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侵害了卢女士的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卢女士提出的要求A公司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卢女士身处外地,第一次到庭诉讼产生相应的差旅费,属于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因卢女士未提交差旅费票据,法院酌定差旅费为1000元。因A公司侵害卢女士姓名权,导致卢女士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酌定A公司赔偿卢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关于刘先生是否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卢女士提交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载明,该次变更登记为A公司授权委托刘先生代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先生接受委托时明确知晓A公司提供的卢女士身份信息系冒用,即刘先生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在报刊刊登向卢女士公开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消除对卢女士造成的不良影响;判决A公司向卢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向卢女士赔偿差旅费1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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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脸识别系统发展欠缺的年代,工商登记代理制度、公司注册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冒名注册公司提供可乘之机,无故“被法人”“被股东”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个人财产安全、征信记录等或将造成极大风险,甚至可能“被”卷入犯罪活动,沦为嫌疑人或被告人。
鹏法君提醒,市民朋友若身份证不慎遗失,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查询自己名下是否开有公司并被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被冒名注册可以向法院提起消极的资格确认、变更公司登记等诉讼,或者请求判决涤除身份登记,进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涤除冒名登记信息。同时,市民朋友切勿随意将身份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提供给他人,若因办理相关事项必须提供身份证信息,建议在照片或复印件上标注使用范围,以此保护好个人信息,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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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供稿:罗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