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郭女士和丈夫因不孕不育选择做试管婴儿,谁知在接受移植前夕陈先生因工伤离

梅姐说法 2025-09-14 20:06:59

江苏淮安,郭女士和丈夫因不孕不育选择做试管婴儿,谁知在接受移植前夕陈先生因工伤离世了。郭女士悲痛欲绝,决心为丈夫留下血脉,可医院却拒绝为她移植胚胎,郭女士愤而起诉,最终成功生下了一个儿子。可事情并没有完,郭女士认为,丈夫是工伤离世,所以儿子应该获得抚恤金,但社保中心认为,郭女士的丈夫离世时,孩子还是个胚胎,不属于遗腹子,不能享受亲属抚恤金待遇。于是郭女士起诉社保中心,最终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郭女士和陈先生是一对恩爱夫妻,只是夫妻二人有个隐痛,他们结婚4年了,一直没能有个孩子。 经过检查,夫妻二人因为不孕不育,很难在自然状态下受孕。 渴望孩子的二人决定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要个孩子,并于二零一九年11月,通过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成功冷冻了9枚胚胎。 就在郭女士等待胚胎移植期间,丈夫陈先生突然因为工伤离世了。 郭女士悲痛欲绝,暗下决定一定要给丈夫留下血脉,生一个属于他们的孩子。 可是,医院认为郭女士的丈夫陈先生已经不在了,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郭女士此时属于单身,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为单身妇女提供胚胎移植手术。 为了生下一个属于她和丈夫的孩子,郭女士起诉了医院,最终赢得了官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郭女士成功生下了儿子小泽。 单身母亲带着一个孩子,郭女士的日子非常不容易。 郭女士认为,丈夫陈先生是工伤离世,儿子小泽作为丈夫的亲生儿子,应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是,郭女士向淮安市社保中心提交了申请。 可是,社保中心认为,陈先生出事时,小泽还只是一枚冷冻的胚胎,不属于遗腹子。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小泽这种情况可以获得抚恤金。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社保中心对郭女士的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这种说法,郭女士不能认同。她认为,丈夫陈先生离世前,他们夫妻俩已经开始做试管的准备了,小泽就是遗腹子。 于是,郭女士拿着之前的判决书起诉了社保中心,要求给予小泽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郭女士最终能否如愿? 1、丈夫离世后,郭女士要求移植胚胎为什么会被拒绝?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也就是说,辅助生殖技术应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通常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双方对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风险等有充分了解并达成一致。 郭女士的丈夫离世,郭女士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所以拒绝给她移植胚胎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是,陈先生离世后,郭女士自愿继续胚胎移植,寄托了她对丈夫的思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因此最终赢得了官司。 2、郭女士要求给予小泽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社保中心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认为陈先生出事时小泽还是冷冻胚胎,不属于遗腹子,且无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可获抚恤金,所以不予受理郭女士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传统意义上,遗腹子是指在父亲去世时尚未出生但已在母体内的胎儿。 小泽在陈先生工伤离世时还是一颗冷冻胚胎,从严格法律条文角度看,似乎不符合遗腹子定义。 但是,从整个事件过程看,夫妻二人因不孕不育积极准备试管婴儿,在陈先生离世前已冷冻胚胎,这是双方共同为迎接新生命所做的努力。 从法理精神层面,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郭女士为了延续家庭血脉经历诸多波折,且小泽作为陈先生的亲生后代,未来成长也确实需要相应的经济保障,所以郭女士的诉求具有合理性。 最终,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以孕育方式的不同存在差异。小泽作为陈先生的亲生子,与遗腹子一样,需要依赖陈先生的职工经济供养。 因陈先生已经离世,小泽失去父亲的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救济 “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 的情形。 最终,小泽被认定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判社保中心每月支付小泽1300余元抚恤金,直至小泽18岁成年。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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