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江苏,一男子结婚两年后,意外发现妻子有个隐藏了五年的秘密,她竟把全家积蓄偷偷转给了一位自称“泫棋道人”的道士,累计高达94万元!其中,30万给道士买房,备注是“彩礼”,3万给道士买车,包下他家的装修、家电甚至日常开销,长期支付“法事费”。更心酸的是,妻子自己每天吃饭不超过20块,月薪过万却骗丈夫说只有四五千。而男子还经常给她转钱补贴家用。事后,男子联系道士索还款项,对方坚称是“自愿送的”,只肯还10万,接着被拉黑了。 2025年7月12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张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系夫妻关系。2020年起,王女士因长期失眠,在网络结识自称“泫棋道人”的林师傅(化名),并被收为弟子。 五年间,王女士通过个人账户陆续向林师傅转账94万余元,款项构成如下: (1)一笔30万元,用于支付林师傅购房款; (2)一笔3万元,用于支付林师傅购车款; (3)大量转账用于装修贷款、家电购置及日常开销,包括林师傅家庭生活费用; (4)大量转账用于法事费用,以“消灾祈福”名义收取。 王女士的工资还算不错,月薪超1万元,但向丈夫张先生谎称仅四五千元,自身省吃俭用,日均餐费不足20元,却持续为林师傅家庭支出大额资金。 张先生曾多次建议妻子就医被拒,日常还用自己的收入补贴妻子。 2025年7月初,张先生查看妻子手机发现转账记录,随后通过微信联系林师傅要求退款,对方以“自愿赠与”为由仅同意退还10万元,之后拉黑张先生。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王女士向林师傅转账94万元是否构成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结合相关规定,赠与合同要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仅要王女士有赠与款项的意思,也要有林师傅接受赠与的意思。 王女士支付款项时处于长期失眠状态,且持续五年未就医,其精神状态可能影响理性判断。将家庭积蓄用于供养道士全家购房、购车、家电,却对自身基本生活支出极度压缩,日均20元餐费,明显违背生活常理。 而且,“自愿”需建立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醒认知基础上。若王女士因健康问题陷入错误认知,如相信付款能改善失眠,则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林师傅有义务举证证明赠与事实。 《证据规定》第86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可见,林师傅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普通主张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标准,在现有情况下,林师傅能够证明达到这种标准的可能性不大。 因此,王女士向林师傅转账94万元应不构成赠与。 2、林师傅取得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张先生作为配偶能否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重大财产处分需双方共同决定。 本案中,王女士月薪1万余元却向丈夫谎称仅四五千元,隐瞒收入后擅自处分94万元,含装修贷等债务, 张先生日常还补贴妻子家用,部分款项可能混入转出资金。 王女士单方处分超9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既未征得共有人张先生同意,又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同时,款项中包含30万元备注为“彩礼”、法事费用等,不仅涉及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侵害,还有违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林师傅以宗教名义收取“彩礼”、诱导信徒支付非正常生活消费,如道士家庭开支,可能被认定为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继而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王女士转账行为认定无效后,林师傅取得该笔94万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自然就构成不当得利,而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当然有权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但实务中可能只支持返还一半,因王女士对自己的那一半有处分权。 3、林师傅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林师傅以“改善失眠”等为由收取高额费用即法事费,但实际引导资金用于个人家庭消费,如购房、买车、家电。事实上,林师傅未告知款项真实用途,诱导王女士持续付款。 五年间林师傅收取94万元远超合理宗教服务对价,如家电、装修均属道士家庭私人开支,案发后后仅愿退还10万元。 可见,林师傅或已涉嫌诈骗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 对此,大家怎么看?
“离谱!”江苏,一男子结婚两年后,意外发现妻子有个隐藏了五年的秘密,她竟把全家积
洋仔说法
2025-07-13 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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