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在酒店刚洗完澡,拿起浴巾一擦,里面竟掉出一个用过的安 全 套。恶心又惊恐的她立刻找酒店理论。酒店坚称:“我们浴巾绝对一客一换!”但尴尬的是,房间没监控,谁也说不清这东西哪来的。更糟的是,那个安 全 套被酒店工作人员当垃圾扔了。现在,女子最怕染上病,虽然检查暂时没事,可担心有潜伏期。女子希望酒店白纸黑字保证:万一将来因此感染疾病,酒店得负责。但是,酒店能答应吗? 7月12日,据潇湘晨报报道,丁女士(化名)携女儿入住某酒店。在入住期间,丁女士于房间浴室内洗完澡后,使用酒店提供的浴巾擦拭身体。在使用过程中,一个用过的安 全 套从浴巾内掉出。丁女士称当时仅有自己和女儿在场,她对此感到极度震惊与不适。 丁女士认为这个东西的出现,是酒店未能做好客房清洁卫生工作、未按规定更换或清洁消毒浴巾所致。她将此情况反映给酒店方。 酒店方对此事件表示知情,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酒店经理表示,根据其内部严格的管理规范,在每一位客人退房后,酒店都会对房间进行清洁,并更换所有使用过的浴巾。然而,酒店经理也指出,由于客房内部未安装监控摄像头,酒店方面无法独立核实并确认该安 全 套究竟是如丁女士所述从酒店提供的浴巾中掉出,还是存在其他可能性。 丁女士的丈夫曹先生在后续沟通中提出,这个关键的物证已被酒店工作人员在处理现场时清理丢弃,导致失去了进行技术鉴定的可能性。 丁女士强调,她主要目的不是要经济赔偿,而是担心这个来源不明的东西存在感染疾病的潜在风险。 丁女士在事件发生后已自行前往医院进行了相关项目的医学检查,而当前的检查结果显示她并未感染所检测的疾病。 尽管如此,丁女士指出,部分传染病存在潜伏期,当前的结果并不能完全排除未来发病的可能性。 因此,丁女士向酒店方提出了一项核心诉求:要求酒店为其提供一份书面保证,如果丁女士在未来因本次事件感染了疾病,酒店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如何看待? 1、这个用过的安 全 套出现在丁女士使用的浴巾里,到底谁该担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丁女士和女儿入住酒店后,就与酒店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除了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房间外,还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房客在入住期间人身及财产安全,这当然也包括提供的浴巾等物品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标准。 丁女士认为,酒店有义务提供干净、卫生、安全的客房环境及用品,特别是直接接触身体的浴巾。安 全 套出现在浴巾内,是酒店存在严重疏漏的直接证据。 遗憾的是,最关键的证据即那个用过的安 全 套被酒店工作人员处理掉了。这导致,无法通过技术鉴定来获取指向来源的客观线索。这是查明事实最有力的潜在手段,但机会彻底丧失。 目前,除了双方陈述,几乎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有力佐证任何一方的说法,如目击证人、监控录像等。 在现有条件下,几乎不可能绝对还原事实真相,这也就导致在责任认定上存在不确定性。 2、涉案物证灭失,谁该为真相消失买单? 《民事诉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丁女士在本案中主张酒店提供的浴巾存在不卫生的东西,理应提供证据证实这个事实存在,但整个过程缺乏监控,且这个不卫生的东西被酒店处理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任何机会。 《证据规定》第9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当丁女士提出浴巾中有异物的投诉时,酒店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和现场管理者,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去妥善保护现场、封存争议物品,等待后续处理。 酒店工作人员在未与客人充分沟通、未确认物证处置方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掉关键物证,存在明显的处置失当。 在本案中,物证在酒店工作人员手中灭失,且未妥善保管,导致对丁女士有利的关键鉴定可能性丧失。 因此,在后续争议中,法院很可能会推定结果不利于酒店方,即倾向于支持安 全 套是酒店清洁疏漏遗留的观点。 3、丁女士要求酒店出具书面保证诉求的合理性?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丁女士即便主张侵权责任也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其要求酒店承诺若其在相关疾病潜伏期内因此事感染疾病,酒店需承担责任。这是是一种未来的、不确定的风险,而非既成事实的损害,较难获得支持。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重庆,一女子在酒店刚洗完澡,拿起浴巾一擦,里面竟掉出一个用过的安 全 套。恶心又
洋仔说法
2025-07-13 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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