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北京,20岁出差小伙深夜刷手机结识"知心姐姐",聊得火热,有些非分之想,邀至酒店刚见面,对方秒变脸:"拿5000!楼下两车兄弟等着!"小伙吓懵转账。事后,小伙报警,而女子落网竟振振有词:"他住高档酒店,我拿钱还债叫劫富济贫!"结果,警方对女子采取刑拘措施。网友怒怼:"别为自己违法犯罪找任何借口!" 据法治进行时7月12日报道,北京某晚,20岁男子小刘(化名)出差入住酒店,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自称40岁的女子赵某。 双方线上交流后,小刘邀请赵某至酒店见面。赵某进门后立即变脸,威胁小刘支付5000元,声称“楼下有两车同伙随时上来”,暗示将使用暴力。 小刘因恐惧被迫转账,事后报警。 警方抓获赵某后,其辩称行为是“劫富济贫”,为偿还债务而非挥霍,但仍被刑事拘留。 对此,有网友说,她要是真为治病救命,走投无路才干这事,倒让人唏嘘…这社会上谁活得容易? 有网友说,半夜约女网友到酒店?小伙子自己也不单纯吧?这波算交智商税。但就算他动机不纯,法律也明文保护‘不完美受害人’!你可以骂他蠢,但不能说他该被抢。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女子赵某到底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是否有当场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前者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实施威胁手段,而后者则主要是威胁,通常不会使用暴力。 具体到本案,赵某与小刘相约指酒店,小刘是男子,而赵某是女子,赵某只是说楼下有两个兄弟等着,继而要求小刘给钱,并未即时采取暴力手段,只是以此威胁,而小刘迫于威胁主动付款,也有可能是担心事情闹大,但本质还是以尚未出现的威胁勒索钱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要件。 赵某辩护称“未实际使用暴力”,试图否定犯罪成立。但法律对“胁迫”的认定远超表面暴力,心理强制即构成胁迫。 当赵某宣称“楼下有两车同伙”时,小刘身处封闭酒店房间,处于孤立无援的物理和心理环境中。这种情境下,言语威胁已足以制造“不交钱即遭不测”的紧迫恐惧。法律保护的是其意志自由,当恐惧剥夺了正常选择权,被迫交付财产便侵犯了财产支配权。 赵某的“仙人跳”模式本质是精密设计的犯罪闭环,先是虚假交友,然后约见面,制造独处环境,随后开始语言暴力施压,继而达成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 即便同伙未现身,但“两车同伙”的暗示已形成心理控制链,与小刘转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结合北京地区司法文件,勒索金额达到3000元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女子及其两个同伙,或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赵某“劫富济贫”抗辩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赵某以“为还债取财”自辩,试图将犯罪行为道德化。但法律对此有清晰界限。 即使赵某真因贫困负债,也绝不赋予其侵犯他人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自命裁判者,强行夺取他人财产。否则,社会秩序将彻底崩溃。 赵某声称“劫富济贫”,但所济之“贫”实为自身。这与传统劫富济贫中“受益人为第三方弱势群体”存在本质区别,实为 “劫他人之财济自身之困”的利己行为,毫无道德正当性基础。 若因动机“悲情”而免责,将打开“道德勒索”的潘多拉魔盒,犯罪者可随意编造苦难故事合理化暴力取财行为。 所以,赵某“劫富济贫”的辩解无法成为其免责事由。 3、被害人小刘私德问题不影响对赵某刑法的评价。 有人任务,小刘邀约网友是否活该,此观点混淆了道德瑕疵与刑事侵害。 小刘轻率邀约行为或受道德批评,但道德评价不能置换法律评价。比如,夜行女子穿着不合时宜不意味可被抢劫,行为人所谓轻信、贪欲或过失,均不成为他人实施犯罪的借口。 刑法保护的是基础社会秩序,即便被害人存在过失,只要加害人主动实施非法侵害,就必须追责。此案中,赵某从线上聊天到上门威胁全程主动操控,与小刘的“邀请”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显然,法律从未要求被害人完美无瑕,只要求加害人守住法律底线。 对此,大家怎么看?
“仙人跳!”北京,20岁出差小伙深夜刷手机结识"知心姐姐",聊得火热,有些非分之
洋仔说法
2025-07-12 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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