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陷阱:一场网络犯罪的覆灭
云南省宜良县,杨某某原本过着平淡的生活,然而,一次错误的选择让他陷入了一场网络犯罪的漩涡。2023年12月初,杨某某的朋友梁某某在手机陌陌APP上结识了一个“跑分”上家。梁某某向杨某某提出了一个看似诱人的提议:一起参与“跑分”活动,杨某某只需入股3万元作为押金,梁某某负责具体操作,利润平分。杨某某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随后,梁某某又拉拢了余某乙、蒋某某、余某甲,组成了一个“跑分”团队。他们分工明确:梁某某负责联系“上家”、租车、找卡主,并操作“跑分”;余某甲负责驾车;余某乙和蒋某某则带着电击器、水果刀、甩棍,负责看守卡主,防止他们携款逃跑。为了躲避监控,他们在“跑分”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和帽子。
从2023年12月到2024年1月,这个团队多次驾车前往玉溪,带领卡主进行“跑分”操作。他们利用卡主的银行卡和手机进行转账,并接送卡主到银行取现。短短几个月内,他们操作的银行卡流水高达362276.6元,涉及5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193308元,取现金额达305700元。
2024年1月,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曲靖市某乡将余某乙、蒋某某、余某甲、梁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现金、作案车辆以及作案工具。7月22日,民警在某老厂镇某大酒店将杨某某抓获。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法庭上,杨某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辩解说他并未实际参与“跑分”活动,对部分事实不知情。他的辩护人也提出,杨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愿意退赃退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官认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杨某某声称自己未直接参与“跑分”活动,但他出资入股并参与利润分配,对犯罪活动的发生和持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他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且与梁某某的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此外,杨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官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