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法院这样判! 2024年7月4日,包头市昆都仑区,陈某

农路开拓者 2025-07-10 17:19:27

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法院这样判!

2024年7月4日,包头市昆都仑区,陈某1与刘某相识。陈某1在KTV陪酒陪唱,刘某因多结了2000多元,一直要求陈某1陪他。7月7日,刘某以自己心情不好需要陪伴为由,将陈某1约至宾馆房间。接下来的两天里,刘某强行与陈某1发生了性关系。期间,陈某1多次要求离开宾馆回家,但刘某以拉拽、口头威胁等方式阻止她离开,直至7月9日19时,陈某1才趁机逃离宾馆。

7月10日,陈某1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鉴定,陈某1阴道擦拭物中含有刘某DNA的似然率为1.16×10¹⁸。宾馆的监控录像显示,7月8日16时05分17秒至16时05分57秒,陈某1从与刘某住宿的房间内出来,频繁回头看,紧接着刘某全身赤裸地从房间内冲出,拽着陈某1的头发,后改为用手掐着陈某1的后脖子,将其带入住宿的房间。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与陈某1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中途拉拽陈某1是因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以为是陈某1拿走了。他的辩护人提出,刘某与陈某1之间系自愿发生的性交易,仅构成卖淫嫖娼;刘某与陈某1表现亲密,根本看不出被害人系被拘禁并强奸;在外出吃饭和晚上刘某睡着之后,陈某1完全可以逃跑或呼救,还可以用宾馆的手机报警或向亲人报警求救,但陈某1并未实施,最后向宾馆人员求救表演痕迹严重;陈某1的陈述并不真实,与多处证人证言等证据不符;陈某1回家后并未报警,也表明陈某1并不认可被强奸的事实;视频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视听资料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反映的限制人身自由与构成强奸犯罪缺乏必然因果的逻辑关系。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无罪。

然而,法庭上的证据却完全推翻了他的辩解。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李某、段某、陈某3的证言,以及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宾馆监控录像等证据,都证实了刘某的强奸行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官在宣判时指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他无视国家法律,违背陈某1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陈某1的人身权利,给陈某1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尽管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但这些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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