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一民警在办理一起抢劫案时,已经能确定嫌疑人身份,却始终没对嫌疑人进行

晴澍世界说 2024-10-02 17:30:59

贵州六盘水,一民警在办理一起抢劫案时,已经能确定嫌疑人身份,却始终没对嫌疑人进行抓捕,结果导致这名嫌疑人在逃亡的1年中,又犯下入户盗窃、杀人、强奸等多起大案。虽然嫌疑人最终被判了死刑,且民警已经补全了当初的办案手续,但检察院还是认为如果不是民警疏忽,就不会导致之后的恶劣后果,故提起公诉,控告民警构成玩忽职守罪。

(来源: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

5年前的一个早晨,31岁的谢某接到当事人陈某的报案,称遭遇入户抢劫。谢某立即带着同事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并找到了嫌疑人落下的一件物品。

后经DNA信息比对,谢某怀疑是有盗窃前科的王某干的,于是将王某的照片交给陈某辨认。

由于当时王某的脸上戴着黑色面罩,所以陈某只能从身形和背影怀疑王某就是嫌疑人。

之后,谢某便前往王某的居住地进行调查,但并没有查到什么,可谁知谢某并没有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就这么一直耽搁了1年多。

4年前的6月份的一天,一起小镇杀人案发生,警方经调查确认,这个嫌疑人就是王某。

谢某在得知王某又犯案后,才猛然想当初那起抢劫案尚未办理相关手续,于是急忙在系统中进行了补报。

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王某接连实施了入户盗窃、故意杀人、强奸等多桩暴力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危害。

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最终被警方抓获。之后,法院以王某构成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而检察院还发现了谢某竟然存在有案不报的情况,于是将谢某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谢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检察院认为:

1、谢某身为一名警察,在办理入户抢劫案件过程中,明知王某是重要嫌疑人,却未采取进一步侦查措施,且没有进行报备,这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2、正因为谢某的行为导致王某的案件被长时间搁置,使得王某有机会逃离并继续实施严重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建议法院对谢某从重处罚。

法院的意见是:

1、谢某的行为虽然看上去和王某杀人、盗窃、强奸无关,但正因为谢某的疏忽,才导致王某在入户抢劫后一直逍遥法外,甚至胆子更大了。

如果当初谢某及时报备,并将王某及时抓获归案,就有可能挽回其他受害者们的生命和财产。

因此,谢某的玩忽职守与王某的再犯罪存在因果关系。

2、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故谢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应当与故意犯罪进行区分。

在王某被抓获后,谢某及时补报了王某的入户抢劫案件,这说明谢某的主观上是打算尽力补救自己的过错。

因此,谢某具有悔罪的表现。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谢某不服,他提起了上诉,认为自己虽然存在过失,但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及时补报了王某的入户抢劫一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可是二审法院认为,谢某的疏忽为王某继续作案提供了基础,故即便谢某事后进行了补报,但并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谢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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