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因工作与前女友联系两个月后,前女友主动邀约其一起喝酒。可前女友回家

晴澍世界说 2024-10-02 16:21:10

山东济南,男子因工作与前女友联系两个月后,前女友主动邀约其一起喝酒。可前女友回家摔倒在地上后,却不愿意上救护车到医院检查。事后男子在前女友家中与其发生关系。可前女友次日被发现死在家中后,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80后男子刘某大专毕业刚参加工作时,认识比其小一岁的女同事杨某,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

可二人恋爱三年后,却以分手结束这段感情。

刘某分手后,从原工作的公司辞职并开始创业。

分手几年后,刘某因公司业务上的来往,又与还是单身的前女友杨某有了联系。

二人再次联系两个多月后的一天晚上,杨某与闺蜜在酒吧喝醉时,与闺蜜拍了一张自拍照发给了刘某,并说其在酒吧喝酒。

与此同时,闺蜜也将该照片给了男子詹某。事后詹某开车接上刘某,与其一起到酒吧喝酒。

在酒吧喝酒结束后,詹某很识趣的将杨某、刘某送到某酒店的门口处。之后,詹某自行离开。

可到了酒店大堂后,杨某却吵着要回家。刘某拗不过杨某,就与其打车前往杨某所住小区。

可在小区门口下车,走路回杨某所住单元楼的路上时,杨某却因醉酒上台阶时,不慎摔得人仰马翻,且是后脑勺先着地的。杨某倒地后顿时失去了意识,刘某见状,被吓得不轻。

随后刘某立即上前,用杨某的挎包垫起其的头部、掐其人中,并不停呼喊杨某的名字。

与此同时,刘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按照接线员教的方法,先对杨某进行救治。

可120救护车到场时,杨某刚好又醒了过来,并拿起其挎包吵着要回家睡觉。

刘某劝其上车无果后,只能上前和120医护人员说好话,并主动和医护人员说,其同意支付救护车的出车费。

刘某支付60元出车费后,就和杨某回到其家中。

杨某回到家中后,先是去了厕所。刘某煮了开水。杨某躺在床上休息时,刘某给其喂了热水。之后杨某边喊头疼、边往床边的垃圾桶里呕吐。

事后刘某与杨某发生了关系。结束后,杨某自行使用纸巾并用热水漱口。之后,躺在床上入睡。

凌晨5时许,刘某因上午公司有个很重要的会议,且见杨某打起呼噜,就没叫醒其,打车离开。

上午10时许,刘某因连续给杨某打了44个电话都没人接听,担心出事,就打电话给前一天晚上一起喝酒的詹某,并相约一起到杨某家中查看。

下午13时许,刘某、詹某来到杨某家门口后,刚好看到与杨某合租的室友出差回到门口处。

室友开门进入房间并发现杨某身体异常后,刘某立即给其做心脏复苏、人工呼吸。室友则打120。

可在医院抢救十几分钟后,杨某被宣告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mg/100ml;杨某右颅中窝硬膜下血肿,小脑扁桃体有压迹,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出租车司机证实,刘某、杨某乘车时二人都浑身酒味。杨某走路有点摇晃,但不是烂醉如泥状态,能自己走路,且在车内也没有呕吐的迹象。

酒吧、酒店监控视频以及出租车司机、詹某、闺蜜等证人证言,证实杨某对刘某的搂抱并不排斥,且聊天记录还证实杨某有意与刘某复合。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虽然刘某是与酒后的杨某发生关系,但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即未能证明刘某违背了妇女意志。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还确认刘某所述二人发生关系后杨某之所以会漱口,是因为其又呕吐了几次。即刘某明知道杨某曾摔到头部、且伴头疼呕吐,仍与其发生关系,并在明知杨某又连续多次呕吐后,仍然选择离开现场并导致其死亡后果。

据此,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得知检察院以过失死亡罪提起公诉后,刘某赔偿家属经济损失50万元,并获得家属谅解。

法院认为:

第一,刘某明知杨某酒后曾摔到头部且伴头疼呕吐,仍与其发生关系,并在杨某相继多次呕吐后仍然离开,导致杨某颅脑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

即刘某系自信或者过于自信才导致杨某死亡后果的,故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鉴于刘某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杨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根据刑法第67条、第7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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