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女子丈夫去世,但给女子留下了10万元。女子想要将钱存入银行,可女子没有文化,不会在自助柜台机操作。这时一名身穿银行工作制服的女员工热情帮助女子操作,办理了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不料一年后,女子来银行取款,却被告知女子银行账户上没钱。银行还推说,这是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与银行无关。女子无奈,只能向媒体投诉,可最后的结局却令人愤怒不已。 (案例来源:河南周口项城法院) 2023年5月25日,胡现红来到银行准备取走一年前存的定期存款10万元,却被银行告知她账户里没有钱。 胡现红懵了,崩溃了,这可是她一家的全部积蓄呀,怎么说没了就没了呢?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一年多前说起。 一年多前,胡现红的丈夫突然离世,胡现红感觉天塌下来了,但幸好丈夫生前给胡现红留下了10万元。 有了这10万元,胡现红和孩子也不会流落街头,衣食无着。 可是将10万元现金放在家里,胡现红觉得不安全,所以她准备将10万元存入银行。 2022年5月25日,胡现红带着10万元现金来到了银行,准备存钱。 可是大厅的工作人员让胡现红直接去自助柜台机操作,可以直接存钱的。 但是胡现红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对于自助柜台机不会操作。 正当胡现红手足无措时,一名身穿银行工作制服的女员工黄某非常的热情,接待了胡现红。 黄某将胡现红带到了银行办公室,热情的询问胡现红,要办什么业务? 胡现红哪里受过这样的接待呀?受宠若惊颤巍巍的说道,我来存钱。黄某问存多少。胡现红说,存10万。 黄某便殷勤的给胡现红推荐有高额利息的理财产品。 胡现红拒绝了,说10万元要留给孩子上学用的,所以只能存一年的定期。 不料黄某画风一转,说,我给你推荐的就是一年的定期存款,利息比其他的存款高一些,这是内部员工的福利,我让给你的。 胡现红很感动,向黄某坦白道,自己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可能很多操作,自己不会。 黄某向胡现红打包票说,你放心有我呢,我给你办的妥妥当当,漂漂亮亮的。 然后在黄某的指导下,胡现红按照黄某的指示完成了操作。 一年后,胡现红来到银行取款,却被银行告知,胡现红的账户上没有钱。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胡现红要求银行员工黄某出来对质,可银行却说,黄某已经离职了。 在胡现红的再三要求下,银行通过查询发现了端倪,10万元被黄某取出来,购买了理财产品。 看着购买的理财合同,胡现红发现了合同的异常,原来上面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是被人伪造的。 胡现红向银行提出质疑,说这份合同是伪造的,不是自己签字的。可银行却说,这是黄某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不愿意支付10万元给胡现红。 2023年9月8日,胡现红来到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将此反馈单转给了银行。可银行却不承认,银行让胡现红找黄某。 2023年10月8日,胡现红向媒体讲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说自己的10万元存款至今还没有拿回来。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银行说,是员工黄某的个人行为,成立吗?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黄某穿着银行工作制服,而且使用了银行的办公室,作为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胡现红,当然会认为黄某代表的就是银行。 所以黄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胡现红出于信任银行才相信了黄某,胡现红被骗,银行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应当推脱。 2、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黄某代表的就是银行,黄某骗了胡现红,那么作为有监管职责的银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应当先赔付胡现红10万元,然后再由银行向黄某追偿。 而不是银行踢皮球推诿责任,故意刁难胡现红,让胡现红找黄某。胡现红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又哪里能够找得到黄某呢? 就算胡现红能够通过打官司胜诉,但也耗时费力的,况且胡现红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打官司也未必能够找到门路。 同时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银行应当赔本付息的。 3、如果起诉,胡现红需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胡现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黄某骗了,自己没有在购买理财合同上签字。 胡现红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证明,自己在理财合同上的签字是被人伪造的。 如果笔记是被人伪造的,胡现红应当可以报警,警方应当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如果证实有犯罪嫌疑,那银行就逃脱不了监管失职的责任,应当赔付胡现红10万元的本息。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河南周口,一女子丈夫去世,但给女子留下了10万元。女子想要将钱存入银行,可女子没
运良说是非
2024-08-25 16: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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