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与女子从事违法活动,男子却突然晕倒。女子赶紧叫来了房东。房东对男子进

运良说是非 2024-08-25 00:53:57

贵州,一男子与女子从事违法活动,男子却突然晕倒。女子赶紧叫来了房东。房东对男子进行施救,可是不起作用。随后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可还没等来救护车,男子就身亡了。男子家属要求女子和房东共同赔偿98万元。遭拒后,男子家属一纸诉状,将女子和房东起诉。最后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任丘司法) 华勇接到法院的传票,非常的生气,跑到朱莉面前抱怨。 华勇对朱莉说,当初我是帮你的忙,现在却惹了一场官司,你说怎么办? 不料朱莉也拿出了一张法院的传票,说,我也是被告之一,他们起诉我们,共同赔偿98万元的损失。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发当天,华勇接到了朱莉的电话,朱莉慌慌张张的说,她房间里有人晕倒了,让华勇赶紧帮忙。 华勇来到朱莉的房间,发现有一名男子倒地不起,口吐白沫。此时的朱莉慌慌张张,没有主心骨。 做人肯定不能见死不救,华勇对倒在地上的男子进行施救,喂水、拍背和掐人中,可施救了几个小时依然不起效果,男子反而越来越严重。 看到情况越来越危险,华勇建议报警,可朱莉却说,她和男子正在从事违法活动,如果报警的话,会被处罚的。 华勇对朱莉晓之以利害,最终答应了。双方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然而男子没有等来救护车就死亡了。 事后,朱莉接受警方的调查。朱莉说,这名男子叫罗伟。两人准备从事违法活动,可罗伟却突然晕倒在地。 罗伟的家属不能接受,申请做尸检。 经过鉴定得出了罗伟的死因,罗伟是因为太过于激动,导致脑干出血,然后又颅内高压,进而导致呕吐物反流阻塞了呼吸道,窒息而亡。 而从罗伟的生前病例中可以得知,罗某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和高血压,是做不得激烈的运动的。 由于不涉及犯罪行为,所以,朱莉被无罪释放了。 可罗伟的家属却找上门,要求朱莉和房东华勇共同赔偿98万元的损失。 罗伟的家属认为,朱莉诱导罗伟从事违法活动,导致罗伟激动,从而发病。而且朱莉和房东华勇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反而私自施救,导致罗伟因得不到第一时间抢救而死亡。 可朱莉却说,罗伟发病与自己无关。 而房东华勇更是冤枉的说道,自己根本不知道朱莉从事违法活动,自己只是出于好心施救。 所以朱丽和华勇都认为自己无责,不愿意赔偿。罗伟的家属大怒,一纸诉状,将他们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罗伟的家属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伟的家属说,朱莉从事违法活动,更不应当引诱罗伟进行违法活动。正是由于朱莉引诱患有高血压的罗伟进行违法活动,才导致罗伟发病的,所以朱莉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房东华勇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私自施救,耽搁了罗伟最佳抢救的时间,所以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罗伟的家属说,朱莉和华勇共同侵权了,造成罗伟死亡,应当赔偿家属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98万元。 2、被告是这样辩驳的: 被告之一的朱莉是这样为自己辩驳的: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朱莉说,罗伟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然他明知道自己患有高血压,不能做激烈运动,可罗伟依然与自己从事违法活动,所以罗伟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 况且当发现罗伟晕倒后,自己第一时间找来了房东华勇帮忙,对罗伟进行了施救,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救助义务。 被告之一的华勇是这样为自己辩驳的: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华勇说,自己不知道朱莉和罗伟从事不法活动,事前不知情。 在接到朱莉的电话后,自己来到现场,对罗伟自愿实施了紧急救助行为,自己是见义勇为,而且也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所以自己无责。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莉与罗伟从事违法活动,导致罗伟病发而亡,朱莉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房东华勇则属于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罗伟作为受害人,竟然不顾自己患有高血压的病情,依然与朱莉从事违法活动,罗伟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责任。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罗伟承担90%的责任,朱莉承担10%的责任,需赔偿罗伟家属9.8万元的损失,而华勇无责。 罗伟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罗伟家属申请再审,但再次被驳回。(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法院判决准确吗? 正版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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