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大爷为了赚点养老钱,购入了17斤香蕉,用来售卖,可没想到,钱一分没赚到,还被执法人员罚款55000元。大爷不服,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他提出3点反驳意见,法院判了! (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大爷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在田地里辛勤劳作了大半辈子,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力不从心,做起农活来十分吃力。 他经过一番考量,决定在城乡结合部开个小卖部,攒点养老钱,除了卖一些日常用品,他还顺带着售卖一些水果。 事发当天,他去进货,发现香蕉特别漂亮,还卖得便宜,于是他便花25.5元,进货了17斤香蕉。 下午丁大爷正在看店,当地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过来例行检查,发现了这批黄澄澄的香蕉,当即觉得漂亮得有些过分,产生了怀疑。 工作人员对丁大爷说:“大爷,您这香蕉我们得取些样品回去化验!” 丁大爷认为自己的香蕉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肯定不会有什么问题。 他当即拿了个袋子,递给工作人员,他们装了3.6斤的香蕉,拿去抽检。 丁大爷以为没事,他转身就把这事给忘了,而这批香蕉也一个没卖出去。 过了几天,丁大爷收到了一张香蕉检测报告,上面写着,送检香蕉中的“吡唑醚菌酯”已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销售条件。 丁大爷大吃一惊,要知道,销售农残超标的水果,可是要面临罚款的。 他清白一生,平时也对违法乱纪行为十分痛恨,这香蕉如果他知道不符合销售标准,他是绝对不会卖的。 为了争取从宽处理,他主动向工作人员举报,将进货渠道告诉了工作人员,还表示一定积极配合工作。 丁大爷的举报行为,得到了工作人员的赞许,可他们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让丁大爷无法接受。 工作人员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丁大爷的香蕉农残超标,必须接受罚款。 但由于那批香蕉并没有销售出去,并不存在违法所得,当地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对丁大爷处以55000元的罚款。 看到这个结果,丁大爷忍不住老泪纵横,他哭着说:“我只是想赚点养老钱,从来没有想过犯法,这55000元我根本交不起,请你们高抬贵手,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 可法不容情,工作人员告诉丁大爷,正是因为考虑到他的情况,对他已经是按最低档处罚了。 丁大爷觉得自己很冤,于是便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他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丁大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1、香蕉是自己从批发市场购买,自己一介普通老百姓,不可能随身携带检测工具,也不具备专业知识,如果要追究,也应该是从源头查起。 2、香蕉不是自己种的,药也不是自己喷的,自己在合法渠道进的货,凭什么要接受高额罚单。 3、就算自己卖了有问题的香蕉,也不是故意卖的,而且是初犯,还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工作,将进货渠道如实告知,有立功的表现,自己的情况,应教育即可,不应该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因此,丁大爷认为,自己的情况应重教育,轻处罚,请求撤销对自己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监局反驳: 1、丁大爷销售的香蕉,经过专业检测,其农药残留含量,已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销售条件,且丁大爷已当场承认,其销售超标香蕉的行为,证据确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2、食品安全大于天,如果不重罚,就不能震慑不法行为,将会严重威胁到市民的餐桌安全。但市监局考虑到丁大爷主观上并非故意违法,因此对其已是从轻处理,仅按最低档的处罚标准。 他们认为,此处罚决定,合理合法,不存在执法过当的情况。 法院最终是这样判的: 经调查,丁大爷确实存在销售超标香蕉的行为,重量为17斤,但其所购入的香蕉,并没有销售出去,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在事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观上并没有违法的故意,情节轻微,应酌情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应当“过罚相当”,市监局对丁大爷的量罚过重,应适当调整处罚标准。 其次,超标香蕉虽然不是丁大爷生产的,但丁大爷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安全核查,丁大爷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对香蕉超标不知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依法将丁大爷的罚款数额调整为2000元。 判决下达后,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常识
河南驻马店,大爷为了赚点养老钱,购入了17斤香蕉,用来售卖,可没想到,钱一分没赚
运良说是非
2024-08-14 14: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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