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小心翼翼告诉老公,她花37000元,在美容院一次性买了13套内衣。老公

运良说是非 2024-08-14 12:58:04

重庆,女子小心翼翼告诉老公,她花37000元,在美容院一次性买了13套内衣。老公认为价格太离谱,让女子退货。美容院老板娘声称,女子是成年人,有权自己做主,不能由老公摆布,签了购买协议就不能反悔。 (案例来源:) 陈梅是一个家庭主妇,除了在家带孩子就是逛街购物,担心老公嫌弃她是个黄脸婆,陈梅还经常光顾美容店。 这天,美容院的老板娘李红得知陈梅胃不好,而且脊椎还有一点问题。眉飞色舞跟陈梅介绍,他们店里有几款具有保健功效的内衣。 李红信誓旦旦保证,他们的内衣设计独特,而且还需要专门定做。只要穿上他们定做的内衣,就能很好地改善陈梅的脊椎和胃寒问题。 陈梅起初还有点不相信,可最终还是被能说会道的李红忽悠得找不到东南西北。李红见陈梅内心开始动摇,随后又说会给陈梅打个折扣,13套内衣原价是38780元,只收到她37000元。 陈梅以为自己占了大便宜,决定做一次大胆的尝试。 李红还拿出一份协议,让陈梅签字。内容是这13套内衣是私人定制,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李红当时也没想这么多,痛快签了字。 后来,她分三次付了2万多定金,几天后收到几套为她量身定做的内衣。 但穿了一段时间,陈梅并没感觉身体有什么变化,而这时,李红又催促她将剩下的货款交齐。 陈梅卡里没钱了,无奈之下她只能伸手向老公王森要钱,王森得知此事,第一反应就是认为陈梅被骗了。 在他看来,37000元买13套内衣贵得太离谱,他仔细一瞧那些内衣,并没发现跟普通的内衣有什么区别。 王森决定为妻子讨要一个说法,来到美容院跟李红协商,要求她退钱。李红却理直气壮拿出协议,说陈梅是自愿定制,作为一个成年人她既然签了字,就要履行合同。 不仅如此,李红还对陈梅冷嘲热讽,说她在家里没有话语权,这样的事完全可以自己决定,不能由老公摆布。 李红态度坚决,陈梅领回去的几套内衣,她都已经穿过,不能退货,剩下的货款,她也应该按约定交期,毕竟内衣都已经定做好了。 王森发现美容院根本不具备卖内衣的资格,陈梅购买内衣的时间是7月份,但李红是8月份才向上面报备经营内衣生意。 王森认为美容院没有资格从事这种内衣生意,存在欺诈行为。可李红却认为,陈梅是自愿购买,她并没有强迫。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解决此事呢? 1、美容院认为内衣是私人定制,陈梅自愿签了协议,就要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美容院老板娘看来,她所销售的内衣确实是能改善陈梅的疾病,并非是普通的内衣,他们根据陈梅身高体重,找专人定制。 在这个过程中,她们已经投入了一定的成本,现在陈梅单方面毁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合同的时候,是陈梅真实意愿的表达,她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出尔反尔。 2、王森认为陈梅跟美容院签的这份协议,属于欺诈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事,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王森看来,美容院所销售的内衣,其实就是普通的内衣,并不具备什么保健功能,是在夸大宣传,提供虚假情况,误导消费者购买。 因此,就算陈梅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这样的合同违背诚信原则,陈梅可以单方面提出解约。 3、如果陈梅能够证明,花高价购买的内衣并没有李红所说的那些功效,可以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内衣究竟有没有这样的功效,其实拿去相关部门检测一样就知道,如果只是普通的材质,那李红就构成欺诈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陈梅作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美容院不仅要退款,还要赔三倍的钱。 要想解决此事,陈梅就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光找记者没有用。 另外作为一个成年人,陈梅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容易就被别人忽悠,理应交点智商税。 幸运的是,陈梅有一个宽容大度的老公,就算妻子做出这么不靠谱的事,王森也没有对妻子说过一句重话,而是积极地帮她解决问题,这就是一个男人最好的格局。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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