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老公在外面打工,半夜她发现有个黑影钻入自家鸡窝,女子点燃一串鞭炮,扔

运良说是非 2024-07-28 12:26:35

河南,一女子老公在外面打工,半夜她发现有个黑影钻入自家鸡窝,女子点燃一串鞭炮,扔在院子里,谁想“偷鸡贼”受到惊吓当场猝死,家属向女子索要50万赔偿,遭到拒绝,双方簿公堂。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南阳市人民法院) 30岁的孙琴是一个留守妇女,常年跟在外打工的丈夫两地分居。孙琴跟3岁的女儿相依为命,闲暇之余,孙琴在家里养了20多只老母鸡下蛋,给女儿补充营养。 这天早上,孙琴像往常一样来到鸡窝捡鸡蛋,竟看见同村王苟躺在那里一动不动,孙琴小心翼翼凑到王苟跟前,连着叫了对方几句,都没有任何反应。 孙琴急忙跑出去叫来隔壁邻居,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是,王苟早已经停止了心跳。 王苟为什么会死在孙琴家的鸡窝旁呢? 原来,45岁的王苟没有正当职业,家里经济很困难,平时就爱在村里做一些偷鸡摸狗的事。孙琴辛苦养了几十只鸡,却在半个月之内被偷了8只鸡。 孙琴苦恼不已,在外打工的丈夫得知此事,替她出了个主意。养一条狗看家护院,晚上若是听到狗叫,就多留个心眼,发现不对劲就放一串鞭炮,把偷鸡贼吓跑。 孙琴娘家刚好有两条大黄狗,次日孙琴就领了一条狗回来。 连着好几天,孙琴晚上都没有听到动静。而这天,她睡得正香,突然被狗叫声惊醒。孙琴屏住呼吸,悄悄站在窗户上往外看,恰好看见一个黑影钻进她家的鸡窝。 孙琴没敢作声,蹑手蹑脚找出她提前买好的鞭炮,迅速点燃扔进了院子里。一阵噼里啪啦的响声在院子里持续了几分钟。 想到偷鸡贼此时的狼狈样,孙琴心里别提有多么痛快。鞭炮声停了以后,院子里又变得安静起来,孙琴本能地以为,小偷被吓跑了。 王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家属悲痛万分打电话报警。 后经法医鉴定,王苟是受到惊吓导致猝死,因其本身就有很严重的心脏病,他的死属于意外。 王苟的家属则认为此事孙琴负有主要责任,要求她赔偿50万。孙梅觉得很委屈,认为是王苟自己身体不好,才导致他死亡。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苟的家属将孙梅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家属认为王苟的死,跟孙梅存在因果关系,她承担相应的责任理所应当。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家属看来,王苟偷鸡的行为确实不对,但孙梅放鞭炮导致王苟受到惊吓猝死,这就是孙梅的错。如果她没有采取这么极端的方式,王苟就不会丧命。 孙梅发现家里的鸡被偷,可以报警,或者是出面制止。她采用错误的方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他们要求孙梅赔偿50万合情合理。 2、法院审理认为,孙梅放鞭炮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孙梅养的鸡接二连三被偷,当她发现小偷再次潜入自己家中,她放鞭炮驱赶 ,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主观上,孙梅只是想赶对方走,并没有想伤害他。再者正常情况下,鞭炮并不会要人性命,在那样的情况下,孙梅没有预见到放鞭炮会导致王苟死亡能理解。 另外,王苟猝死的主要原因是他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预见半夜出去偷鸡,会遇到什么样的危险,因此他需要为自己的死承担全部责任。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主张要求孙梅承担侵权责任成立,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孙梅是否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孙梅放鞭炮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鸡,并没有违法。 其次她是否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孙梅所放的鞭炮并没有扔在王苟身上,而是扔在院子里,并不会对他造成人身损害。 孙梅放鞭炮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想过要伤害王苟,因此在这整件事情上,孙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苟自身有疾病惊吓过度死亡,孙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网友拍手叫好! 人死就有理的这种观念,在法律面前已经行不通,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出了事,赖在别人头上,没这样的道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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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都峤山人

都峤山人

6
2024-07-28 12:49

本可追索此前被偷鸡的损失,鉴于盗贼已故就算了,如再纠缠,定要追索!

运良说是非

运良说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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