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疫情期间,帮忙接送亲戚、邻居家的孩子上下学。交警得知,说女子非法运营,开出3万罚单。只因家长心里过意不去,给了女子50块油费。女子不服:“我好心帮忙,凭什么罚我?”女子将交通局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高速公路上,交警拦下了一辆面包车,只见面包车里坐了6个十几岁的小孩,年龄都在13岁左右。执法人员询问孩子,是否给了司机钱。 孩子实话实说,每人给了女司机50块。 随后,交警让女司机拿出运营证。女司机王梅拿不出解释,这辆面包车她是自家使用,并不是为了跑运输赚钱,这6个孩子都是她的亲戚、邻居家的孩子,就是顺带接送一下他们。 但执法人员却认为,王梅收了钱,涉嫌非法运营,当即将她的面包车扣留。事后,交通运输局还对王梅做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 王梅觉得很委屈,自己纯粹就是好心帮忙,又没有挣他们的钱,怎么就变成非法运营呢? 那么王梅又为什么会帮别人接送孩子呢? 王梅是旬阳市小河镇人,因为工作的缘故,她几乎每天都要去安康办事。而恰好她的邻居、亲戚有孩子在安康一所中学读书。 这些孩子的家长都没有买车,以前孩子们都是自己乘坐火车去学样。疫情期间,家长担心火车上人太多,容易感染,得知王梅会去安康,就让她帮忙送孩子。 王梅起初几次,并没有收钱。毕竟大家都是乡里乡亲,她本身就是要去安康办事,也就是举手之劳。但孩子们的家长心里过意不去,主动提出给车费。 王梅也不好意思推脱,就象征性地收了每个孩子50块。 从那以后,每到周末王梅就会准时出现在学校,接孩子放学。到了星期一,她又会早早起床,把自己的事情先撂在一边,将孩子送到学校再去忙她自己的事。 为了赶时间,王梅每次往返安康都是走高速,油费、过路费、再加上她还会给孩子买一些零食之类,算下来她是一分钱都没有赚。 可王梅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帮忙,却被扣了一个涉嫌非法运营的帽子,当地交通局还给她寄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她交3万罚款,赎回面包车。 王梅不服,将交通动局起诉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交警执法人员认为,他们的处罚有法可依。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认为,王梅用自家面包车拉载6个未成年学生,她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如果纯粹是帮忙接送孩子,就不应该收车费。 她收了钱,性质就不一样,涉嫌非法运营。 庭审中,王梅的亲戚邻居都出庭为她作证,是她们主动找王梅帮忙接送孩子,因为心里过意不去,才提出给车费。 孩子们也都说,王梅每次都会准备很多零食在车上,让他们吃。算下来,王梅一分钱都没赚,所以不算是非法运营。 得知王梅要罚款3万,家长们都感到很内疚,希望法官能够还王梅一个清白。 法官审理认为,王梅接送孩子不是为了盈利,且接送的对象都是固定的,并没有扰乱运输经营秩序。 交通局开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撤销。 2、交通局开出的行政处罚流程也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交通局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该事先告诉当事人,给王梅一次陈述、申辩的机会。然后交通局,再根据王梅的供述,做出最后的判决。 回到本案中,交通局并没有给王梅陈述、申辩的机会,而是直接做出行政处罚,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王梅申诉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从这方面来说,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无效。 3、邻里间相互帮互助,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王梅好心帮邻居亲戚家接送孩子,家长不想总麻烦她,给点油费也是应该的。双方你情我愿,并不妨碍到别人。 交警执法人员秉公办事没有错,但法不外乎人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让人心服口服。 执法人员不听王梅解释,不给她辩解的机会,一张罚款单干净利落把事情解决,可曾想过当事人的心情和感受。 执法以人为本 ,柔性执法这才是王道。 其实很多人,就算是邻居给再多的钱,也不会帮对方接送孩子的,因为在接受孩子的过程中,也是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假如发生车祸或者什么意外,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王梅并没有顾虑这些,可见她是一个热心肠的好人。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交通法
陕西,女子疫情期间,帮忙接送亲戚、邻居家的孩子上下学。交警得知,说女子非法运营,
运良说是非
2024-07-25 11:22:36
0
阅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