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领证活该如此吗?”江苏南通,一女子与51岁的男子同居,没有领证。两人同居

运良说是非 2024-07-25 00:21:22

“同居不领证活该如此吗?”江苏南通,一女子与51岁的男子同居,没有领证。两人同居第二年,男子购买了一套房子,所有权登记在男子名下。然而同居第三年,男子患上了尿毒症。女子不离不弃,照顾男子11年。可男子最终还是去世。去世两年后,男子的儿子便下了逐客令。女子不同意搬离。男子的儿子一纸诉状起诉女子,最后法院却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江苏南通市中院) 刘莉莉挂断电话,心情很郁闷,她又接到了那个人的电话。那个人再次要求刘莉莉搬离现在所住的房子。 其实,那个人从名义上可以说是刘莉莉的所谓“继子”张勇,然而张勇却不念旧情,在他老爸去世两年后,便想将刘莉莉赶走。 刘莉莉如果搬离现在所住的房子,那么她将无家可归,所以刘莉莉一直拖着。 无奈之下,张勇只好亲自上门。 刘莉莉看着张勇,打起了感情牌,对张勇说道,我照顾你生病的父亲张伟11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为什么我就不能住在张伟名下的房子里呢? 张勇似乎并不领情,对刘莉莉说,你照顾我父亲11年不假,但你们俩毕竟没有领证。我已经给了你两年时间,我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你赶紧搬走,再不搬走,我就要不客气了。 说罢,张勇甩门而出,只留下了刘莉莉一人发呆。 果然过了没多久,刘莉莉便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张勇起诉了刘莉莉,要求刘莉莉限时搬离。 夜深人静时,刘莉莉的枕头早已经湿了一大片,刘莉莉泣不成声,回忆起了她与张伟的点点滴滴往事。 2008年,刘莉莉认识了张伟,那时的张伟51岁了,与刘莉莉同年。 刘莉莉与张伟相处了几个月,认为张伟是一个可靠之人,两人想要步入婚姻的殿堂,却遭到了双方子女的反对。 既然子女反对,那么就暂时不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没有一张纸无所谓,刘莉莉与张伟同居了。 在同居的第2年也就是2009年,张伟买下了一套房子,不过所有权登记在张伟名下,刘莉莉无所谓,没有意见。 当时的刘莉莉认为,只要两人相爱,房子在谁名下都无所谓,张伟肯定不会亏待自己的。 可正是这一幼稚的想法,导致后面刘莉莉被人起诉,打起了一场耗时费力的官司。不过这都是后话。 同居的两年,张伟的确对刘莉莉很好,刘莉莉也感受到了久违的爱情。 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他们两人同居的第3年,也就是2010年,张伟被确诊了尿毒症。 那一刻,刘莉莉感觉天塌下来了,但面对着无助的张伟,刘莉莉冷静下来,担负起了照顾张伟的重担。 看着越来越消瘦的刘莉莉,刘莉莉的亲朋好友劝刘莉莉离开张伟,毕竟他们两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他们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刘莉莉离开没有道德负担和法律羁绊。 可面对亲朋好友的好心劝说,刘莉莉毅然的选择照顾张伟,她要与张伟共进退。 此后的11年,刘莉莉果然尽到了一名妻子的本分,在生活上尽心尽力的照顾张伟。 2021年,张伟最终还是因为尿毒症去世了。 刘莉莉与张伟相爱13年,但刘莉莉照顾患病的张伟就长达11年。在这一份感情当中,刘莉莉付出的最多,但她无怨无悔。 张伟去世后,张伟的儿子张勇没有为难刘莉莉,让刘莉莉继续在张伟的房子里居住。 然后两年后,张勇开始驱赶刘莉莉,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张勇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张勇说,自己的父亲张伟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张勇说,虽然刘莉莉与自己父亲张伟同居生活了13年,但两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刘莉莉不是张伟的配偶。 所以,张伟的遗产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房子又是在张伟的名下,自己有权继承。既然房子是自己的,自己当然有权利要求刘莉莉搬离。 2、刘莉莉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刘莉莉委屈的说,自己虽然与张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己照顾张伟11年,如果自己不能在张伟的房子里继续居住,太不公平了。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莉莉与张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房子是在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所以应当算是共有财产。 所以,张伟的房子,刘莉莉可以分得一半的份额。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虽然刘莉莉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刘莉莉照顾张伟11年,可以适当分得一定的遗产。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刘莉莉分得张伟房子的3/4, 张勇分得1/4。 张勇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这下张勇竹篮打水一场空。(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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