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男人威武!”浙江,男子贷款19万,在4S店订了一辆21万的奥迪车。可到了双方约定好的提车日期,4S店的老板却说,没货了,提出补偿男子2000块违约金,男子不乐意,认为老板就是故意欺负他。随后男子叫来记者,帮他讨说法。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陈伟所有家当加起来都不足5万,但他却看中了一款21万的白色奥迪车。陈伟连着纠结了几个晚上,想贷款买下这辆车,又担心还不起车贷。 可一想到车买了,在亲朋好友面前能够扬眉吐气,他又有一些心动。 于是,陈伟不受大脑控制地走进了一家4S店,看到自己心仪已久的那款车,陈伟就像是打了鸡血一样。销售员得知他经济上不宽裕,声称只要先交2万首付就可以,剩下的19万可以贷款。 陈伟喜出望外,当天就交了5000块订金,跟4S店签了一份购车合同,双方约定好7月10号提车。 陈伟本想当天就将车开回去显摆,销售员说他们店里的那辆奥迪车,质量有点问题需要退回总厂维修,会重新帮他在厂家采购一辆新车。 陈伟满心欢喜,十几天后,陈伟的车贷已经通过。可谁想当陈伟按照约定的时间去提车时,4S店却是一拖再拖。 接二连三失望而归,陈伟都有些不耐烦了。 让他无语至极的是,最终等来的回复竟是他看中的这款车已经停止采购,没货了。 陈伟一听就恼火,没货干嘛当初还要跟自己签合同,在陈伟看来,这纯粹就是4S店的借口,因为他在网上查到,这款车最近涨价到23万。 4S店的负责人李强则坚称,根本没这回事,他们开门做生意,讲究的是诚信,车的价格每天都会有变化,不可能因为涨价就不卖,跌价就卖,他们都是按合同办事。 另外李强说这款车确实涨了价,但也就是涨了2000块。李强承认他违约有错在先,愿意退回陈伟5000块订金,再额外补偿他2000块违约金。 可陈伟怎么也不同意,坚持要李强履行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陈伟叫来了记者帮忙。 陈伟始终认为,4S店说这辆车没有货,已经停产这都是借口。签购车合同时,都还有一辆摆在那里,销售说需要返厂维修,怎么后来又突然订不到货。 不管李强说什么,找什么理由,陈伟态度坚决必须要买到这款车。 最终在记者的劝说下,李强说可以在别的4S店里调货,后来,李强找来了一辆减配版本的车,比原来的成交价便宜1万多块。 外观和车型以及颜色都跟陈伟之前看中的一样,陈伟很是满意,他终于如愿以偿将车开回了家。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4S店有义务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S店以没货为由,不肯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虽然他们提出补偿当事人2000块违约金,但陈伟有权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 没有货这不是理由,4S店应该自己去想办法解决,而不是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陈伟虽然是贷款买车,但他所签的这份购车合同并不会受此影响。 2、做生意要以为诚信为本。 《民法典》 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次毁约事件,4S店究竟是因为这款车涨价想毁约,还是另有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不管怎么说,他们跟当事人签了购车合同,就有义务履行协议,遵循诚信原则。 合同不是儿戏 ,双方签了字就有法律效力,理应认真对待。 事实证明,只要4S店愿意想办法,拿出他们的诚意,这件事情还是能顺利解决。 3、《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从事民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对双方都好。非要用撕破脸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又是何苦呢? 遇到问题主动积极解决,这才是卖家该有的态度。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这男人威武!”浙江,男子贷款19万,在4S店订了一辆21万的奥迪车。可到了双方
运良说是非
2024-07-24 12: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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