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心理阴暗面积!“吉林,一男子在网上刷视频,发现自己住的租房,和法制节目的凶杀

运良说是非 2024-07-26 13:21:17

“求心理阴暗面积!“吉林,一男子在网上刷视频,发现自己住的租房,和法制节目的凶杀现场一模一样,他当即惊出了一身冷汗,眼尖网友发现了一个细节,让人细思极恐! (来源:) 李明大学毕业,就来到吉林打工,他只身在外,收入也不算太高,公司不包吃住,他只能就近找房子住。 经过在网上一番搜索,他看中了一套8楼的房子,从图片上来看,房子南北通透,全屋家私家电配套齐全,可以拎包入住,更重要的是,这套房子比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还要便宜200块钱。 对于打工仔来说,能省一分是一分,何况这房子还不错,李明联系中介上班实地看房后,马上拍板租了下来。 双方在中介的见证下,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李明也开开心心地住了进去。 他对这套房子十分满意,住得比较舒心,庆幸自己下手快,要不然这性价比高的房子,肯定很快就要被人给抢了去。 但李明觉得很奇怪,每次他出门,遇到同层的邻居,他们看他的眼神总是怪怪的,甚至还有一丝恐惧,这令李明百思不得其解,他自我安慰地认为,肯定是自己长得太高大,给别人压迫感了。 李明上班而作,下班而息,在这套房子里生活一切如常,某次,他下班后百无聊赖,便拿出手机刷视频消磨时间。 他从小就喜欢看各种刑侦案件,可惜没能成为一名刑警,他一打开手机,系统便给他推荐了大量的刑侦大案解说故事。 他被一个标题吸引,大意为美女带租客看房,却实残忍杀害,看视频封面的房子摆设,李明觉得有几分眼熟,便点了进去。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画面中是警方办案的实地场景,真实还原了整个案件过程,而那套涉事的房子,经过李明的反复比对,发现竟然就是自己住的那一套,而且死者倒下的地方,就是他天天睡觉的床边。 他当即汗毛都竖起来了,为了求证,他在评论区留下了一句话:“我现在就住在那套房子里!” 一石掀起千层浪,许多吃瓜群众迅速围观李明,而李明也一镜到底,将房子从入户到房间,全部拍了进去。 吃瓜群众纷纷表示,这就是同一套房子,从网上的办案画面,到李明拍的视频,推算在时间上至少跨度10年以上,而令人细思极恐的是,屋里的物件竟然还保留着原样,连当初用来盖S体的那个沙发垫都没有丢。 李明一阵心惊,这房子他是一天也住不下去了,可现在押金租金都交了,如果不住,自己还要花大价钱去租房子,押金也不知道能不能拿回来,如果住,自己如今有了心理阴影,打心底里打悚,他应该怎么办呢? 那么,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1、李明可以单方面解除租房合约吗?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李明在签租房合同时,房主或中介已明确表示,这房子曾经发生过命案,李明为了便宜200块钱,仍然租下房子,则不能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但如果李明对此毫不知情,房主就涉嫌合同欺诈,李明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约,并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如坐实房主存在欺诈事实,李明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租,并要求承担精神赔偿! 2、中介对所经纪的房子有核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中介,有义务对自己所经纪房产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向承租人披露。 如果中介公司明知该房产曾经发生过命案,却没有向承租人告知,那么中介公司就构成侵害承租人的知情权,承租人有权利主张中介公司赔偿,并退回中介费。 3、房主的行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根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房主明知自己的房子发生过命案,却为了收租,故意隐瞒。 更过分的是,他连基本的家具都没有进行置换,完全不考虑租户的感受,有违公平原则,更不能令大众所接受,李明可选择退租,并要求房主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你是李明,你会选择退租还是继续住下去呢?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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