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男子是孝子,在父亲离世后,将母亲接到身边照顾,母亲十分感动,立下两份遗

运良说是非 2024-06-30 11:31:53

上海宝山,男子是孝子,在父亲离世后,将母亲接到身边照顾,母亲十分感动,立下两份遗嘱,想把房子留给他。没想到,母亲去世后,两个兄弟把男子告上法庭,声称遗嘱无效,奇怪的是,法院居然也支持了他们的诉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长江云新闻) “这房子是父母留下的,我们3个都是合法继承人,房子应该平均分配!” “你想得美!母亲在世的时候,我照顾得比较多,她早就立下遗嘱,说了这房子归我!” “你这遗嘱我们不认,既然你不愿意平均分房子,那我们就法庭上见!” 血浓于水的3兄弟,原本情同手足,如今却为了一套父母留下的来房子,争得面红耳赤,还要闹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聂大爷和蒋大娘,共生育了3个儿子,将他们养大成人,又帮着成了家后,儿子们都选择了到外面买房子单过,而二儿子住得离父母最近,平时走动也较为频繁。 在聂大爷去世后,二儿子更是把母亲蒋大娘接到了自己家照顾,蒋大娘也因此心怀感激。 在蒋大娘生病住院期间,二儿子每天端汤送药,这一切蒋大娘都看在眼里。 于是,她便找来了两个见证人,拍下视频遗嘱,想在百年之后,将名下唯一一套房子,交给二儿子继承,同时,她还让二儿子打印了一份遗嘱。 之后,蒋大娘的病情加重,最终抢救无效去世。 在办完蒋大娘的后事后,三兄弟坐到了一起,打算协商母亲留来下的一套房产。 大儿子和小儿子的意思是,把房子卖掉,得到的钱一分为三,一人一份。 可二儿子却认为,平时自己照顾母亲最多,均等分割对他太不公平。 不但如此,他还拿出了一份遗嘱和视频,说是母亲已经将房子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留给他了。 可大儿子和小儿子,在仔细查看后,对这份遗嘱根本不认可。 他们认为,遗嘱是二儿子自己打印的,为伪造,而那段视频也没有具体是什么时候录下的,做不得数。 这可真是把二儿子给气炸了,3人当场大吵了起来,双方对簿公堂!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代遗嘱人书写,然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可视为代书遗嘱,也具有法律效果。 但在本案中,蒋老太的代书遗嘱虽然上面有3个见证人的签字,但是其中一个见证人,却是二儿子,这份遗嘱也是由二儿子所起草打印的,而且在起草和打印期间,其他见证人并未全程参与,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形式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继承上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担任见证人和代书人的。 因此,蒋老太的代书遗嘱并不符合法律要求,无法确认其是否为蒋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无效遗嘱。 2、遗嘱视频具有法律效果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从形式上被分为五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同时,《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视频在拍摄的过程中,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3人在场见证。 且见证人和立遗嘱的人,必须要在录像中记录详细记录自己的姓名、将自己的清晰样貌呈现在画面中。 遗嘱视频必须要载明拍摄的时间,而且视频不能经过加工、剪辑等操作,以上要求缺一不可,方可具有法律效果。 在本案中,二儿子提供的视频,并非原视频体现,不符合要件要求,且在视频中,见证人与蒋老太,均未提及拍摄遗嘱视频的年、月、日。 因此,不符合遗嘱视频的法定要求,视为无效遗嘱。 3、法院审理认为: 二儿子提供的代书遗嘱,以及视频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蒋老太的3个儿子,在法定继承权上,享受同等权利,应当均等分其母亲留下来的一套房产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遗嘱认定无效,蒋老太的房子,3个儿子各分得1/3。 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二儿子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 其实,本案中还有个关键点,那就是二儿子提出,自己对母亲尽的赡养义务较多。 依《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他说的属实,他是可以向法院举证,要求多分房子份额的。 对此,你怎么看呢?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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