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觉得没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对不起女儿,故将100多万的房

乔一下娱记 2024-05-11 13:23:48

上海,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觉得没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对不起女儿,故将100多万的房子赠与女儿,弥补其亏欠。同时和女儿签署了协议,他有永久居住权。万万没想到,没过几年,女儿将房子低一半的市场价格卖给了别人,并和对方签了协议,要求将房子里的男子赶走。男子彻底寒心,把女儿起诉到法庭,法院判了。

·案件·:上海高院·

刘建华正从外面遛弯回来,见有个陌生男子在自己门口探头探脑,便问:“你找谁?”

陌生男子自我介绍了一下:“我叫阿飞,我没猜错的话你是刘丹的父亲吧?”

刘建华一听女儿的名字,立马警觉起来:“你认识我女儿吗?”

阿飞开门见山的说:“不瞒您说,我就是受你女儿所托,让你搬离这个房子,她已经把房子卖给我了。”

刘建华难以置信,女儿把房子卖了,不可能不和他说一声,再说,当初他们父女已经约定好,这房子他有永久居住权。

阿飞看出刘建华的质疑,从兜子里掏出房产证给他看。

刘建华不敢相信,女儿真的把房子卖了,还让买家把他赶走。

他很寒心,这套房子是他的养老之所,女儿这是要让自己睡大街吗?

他决定给女儿打了个电话,问清楚缘由。

女儿说:“这套房子你已经赠送给我了,我就有权处理,再说你现在有工作,有存款,要租套房子,要买套房子都成,你就别管我了。”

刘建华怒火中烧,将电话狠狠的摔在了地上,嘴里大骂女儿的没良心。 几年前,刘建华和妻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考虑到离婚可能对女儿造成情感上的伤害,刘建华深感愧疚。

他只有一个女儿,从小将她视为掌上明珠。

为了弥补对女儿的亏欠,刘建华决定这套价值100多万的房子赠与女儿。

另外刘建华有个要求,这套房子要保留他的永久居住权,因为女儿选择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刘建华担心以后自己老了,没有能力了,没有地方可住。

没想到妻子和女儿都同意了。

刘建华离婚后就独自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不久后女儿就嫁了人,前妻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

本以为日子会这样风平浪静过下去,不曾想,前妻突然查出癌症,这时候女儿也怀孕了。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给刘丹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刘丹不敢去找父亲,因为当初是母亲执意离婚的。

但是刘丹也顾不了那么多了,必须解决眼前的困境,她有个朋友阿飞,眼下急需要买房子,所以她和阿飞约好了见面地点,商议一下卖房子的事宜。

没想到阿飞对这套房子很感兴趣,因为刘丹急需要用钱,就以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卖给了阿飞。

但是她告知阿飞,房子里面现居住着自己的父亲,让阿飞自行想办法赶走父亲。

为此,刘丹还和阿飞还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能不能让父亲搬走,和她无关。

阿飞觉得房子的价格让他很满意,所以丝毫不将这个问题放在心上,就付了房款。

紧接着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阿飞拿着房产证,欲将刘建华赶走。

刘建华得知女儿完全不顾父女情分,一声不吭,偷偷将房子卖掉,还命人将他扫地出门,刘建华彻底寒心,一怒之下将女儿告到法庭,要求判房子交易无效。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刘建华认为,自己虽然把房子赠与给了女儿,但是和女儿签了协议,他有永久居住权,在百年以后,女儿才有权卖房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刘建华认为女儿卖房子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她无权将房子卖给阿飞。

2、刘丹认为,父亲既然将房子赠与给她,并且已经过户在自己名下,那么自己就有权处置房子。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刘丹说,她理解父亲的担忧和不满,但她也感到无奈,她解释说,母亲的病情严重,医疗费用高昂,她不得不考虑出售房产来筹集资金。

她认为,作为子女,他们有责任和义务照顾生病的父母,无论这套房子最初是谁赠与的,现在都应该用来帮助母亲渡过难关。

刘丹还提到,她和父亲之间的关系一直很好,她不愿意因为这件事而影响到他们的父女感情。她希望父亲能够理解她的处境和决定,不要过于固执己见,而是从家庭的整体利益出发,共同面对这个困难时期。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丹已经和父亲白纸黑字的签下了协议,父亲有永久的居住权。

也就是说,刘丹想卖房子也是在父亲离世以后,才有此权利,即使房产证登记在刘丹名下,她也无权卖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于刘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最终,法院判刘丹和阿飞的房子交易无效。

刘丹和阿飞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三审,均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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