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女子卜某坐网约车回家,没想到回家以后,发现4000多元的苹果手机丢了,

乔一下娱记 2024-05-10 16:13:43

广西柳州,女子卜某坐网约车回家,没想到回家以后,发现4000多元的苹果手机丢了,好在拨打手机以后,网约车司机接了电话,才知道手机掉在网约车上了。卜某说给司机100元,让司机把手机送回来。司机把手机送到以后,卜某却反悔了,觉得100元太多了,不愿意付钱。司机没拿到钱,也不同意还手机。卜某于是报警,说被司机敲诈了。

卜某报警以后,还拿出自己查询到的手机定位路线,显示司机李先生之前一直在绕路。她说,本来李先生直接过来,只需要二三十元的路费,现在李先生这样,根本就是在故意浪费时间,所以她不同意给100元。

而李先生则说,他当时是在送客人,根本不是为了故意绕路多收钱。而且,他还拿出一段和卜某的录音,里面卜某说愿意给李先生100元作为报酬。李先生说,既然是卜某自己提出要给100元,就要说到做到。

最终,经过调解,卜某承认这段录音是真实的,向李先生支付了100元。

【@家子说法 】

这有点过分了啊,4000多元的手机,别人不贪不占,自愿送回来了,连答应的100元都不愿意给了,还闹到报警,是觉得自己做的很对吗?这三观实在是让人惊讶。

一、卜某该给钱吗?

这个事件里,卜某支付这100元,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确实,《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李先生捡到卜某遗失的手机,负有向卜某返还的法定义务。

而《民法典》里规定的:“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明确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卜某作为失主,只有义务向李先生支付保管遗失物和返还遗失物的“必要费用”。

在这个事件里,这个必要费用,就是李先生送还手机的路费。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李先生只能按照送还路途要求支付费用,不能要求额外的费用。

但是,这个事件的特殊在于,卜某在李先生送回手机之前,为了让李先生把手机送回来,主动提出给李先生支付100元,李先生也同意了。这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口头约定。这个口头约定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双方达成以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而卜某在李先生送回手机以后,拒绝支付费用,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继续履行就是向李先生支付100元。

二、李先生可不可以不还手机?

李先生提出,卜某不付100元,就不还手机。有律师对这种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是李先生对手机没有留置权,所以他虽然可以向卜某要求支付100元,但必须先归还手机,否则将构成非法占有。

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所谓留置,根据《民法典》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个事件里,李先生对卜某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当然不具有留置权。

但是,这位律师忽略了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卜某向李先生支付100元,李先生返还手机。这个协议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李先生有权要求卜某与自己同时履行,如果卜某拒绝支付100元报酬,李先生也有权拒绝履行返还手机的义务。

你对卜某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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