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路过樱桃摊,被大爷邀请免费尝下,就真尝了一颗,尝完以后他没买,就被大爷拦了下来,要求支付2元钱。男子觉得憋屈坏了,一斤樱桃40元,尝一颗怎么就2元钱呢?
男子说,当天他是路过,大爷在路边摆了个流动摊卖樱桃,樱桃看起来不错,个大汁多的样子。大爷还在吆喝,说这是最好的旅顺大樱桃。于是他就停下来看了两眼,问多少钱一斤?大爷说40元一斤,还拿起一颗樱桃,十分热情地邀请他尝尝,还说是免费的。
男子真就接过来尝了,尝完以后,他说觉得味道很一般,就不打算买,准备要离开。
这个时候大爷不愿意了,拿出二维码,让他必须扫2块钱给他,说这是尝那一颗的钱。既然不买,那尝那一颗就得给钱。
男子当然不愿意了,觉得岂有此理,这不是强买强卖吗?但是他说,当时那个大爷情绪很激动,甚至站起来想跟他动手。他哪敢跟大爷动手啊?于是只好按照大爷的要求,扫了2块钱过去。
但是扫完以后,男子还是觉得憋屈,40元一斤,尝一颗就得2元钱?这不是抢钱吗?于是他就拿出手机对着大爷拍了起来,但是大爷毫不畏惧,一边吆喝着继续卖樱桃,一边还招呼男子说:“来,上跟前来录来,把我也录进去,没事!”
于是男子录完以后,发到网上,希望找人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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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本来想着的是大家都会支持他,没想到还有很多网友提出了不同意见:“应该的,人人尝了不买,这大爷亏大了!”“不买别尝,都尝不买不把他吃破产了?”“一斤樱桃也就20来个,四十多一斤,两个樱桃确实价值两块钱。”还说男子与大爷是“半斤八两”。当然,也有支持男子的网友,说:“尝了就得买?不合口味也得买?那就直接说不让尝多好呢!免得费口舌!”
那么,这个事件从法律上来说,到底谁是谁非呢?
这里的关键是看,当时大爷有没有说过品尝是免费的这句话。虽然男子说大爷曾经给他说过,是免费品尝,但这从视频里是看不出来的,这只是男子单方面的一种说法。
所以,要分析的话,必须从大爷说过这句话,与没说过这句话两方面来分析。
一、如果大爷承诺过免费品尝的话,谁是谁非呢?
如果大爷确实说过这句话,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从法律上来说,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口头承诺也是有效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男子品尝以后,大爷就不能改口要求男子支付费用。
否则的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大爷的行为显然是一种强买强卖,侵犯了男子对商品的选择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这种行为,警方是可以进行处罚的。
当然,由于这里强迫的交易内容只有一颗樱桃,可以被认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但如果大爷经常这么干的话,那就必须要处罚了。
二、如果大爷没有说过可以免费品尝的话,谁是谁非呢?
如果大爷没有说可以免费尝,只是男子自己询问大爷能不能尝一颗,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一般情况下,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九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如果双方没有说过尝这一颗樱桃需要付费的话,大爷也是无权要求男子付费的。
但如果男子曾经暗示或者明确表达过,品尝是为了决定买多少,尝完以后却不买了,那男子可能就需要付费了。
因为《民法典》第五百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男子都这种行为,就属于假装要与大爷订立合同,占大爷的便宜。而现在一颗樱桃确实还是比较贵的,吃了大爷这一颗樱桃,损失对小本生意来说确实还是比较大的,男子支付这2元钱也是理所应当的。
你觉得这一颗樱桃2元钱收的合适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