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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

古人言:“百善孝为先”。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都知道,子女对亲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继子女是否需要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呢?一起来看看连州法院审结的这起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沈某两姐妹(时年分别9周岁、7周岁)的母亲刘某与成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经常外出务工,成某则一直在家照顾刘某前夫之父及沈某两姐妹,刘某前夫之父生病期间也均由成某照顾,直至其病故。
2009年10月,刘某与成某发生争执,刘某随后带沈某两姐妹前往外省娘家生活,成某一直无法与她们取得联系。2020年9月,刘某与成某经调解自愿离婚。2025年9月,刘某确诊重大疾病,医疗费由沈某两姐妹支付,日常生活亦由二人照顾。而年近七旬的成某未生育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后,每月仅靠政府发放的一两百元老人津贴度日,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
2026年1月,成某向法院起诉继女沈某两姐妹,请求判令二人支付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期间的赡养费每人15000元,合计30000元,并请求判令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成某与被告沈某两姐妹的母亲刘某于2005年2月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9月经调解自愿离婚。在此期间,成某与沈某两姐妹在法律上形成继父与继女关系。
2005年2月至2009年10月期间,成某对沈某两姐妹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存在抚养教育事实,双方形成合法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沈某两姐妹对成某有赡养义务。
结合原告对两被告的抚养教育情况、两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经济水平,法院判决:被告沈某两姐妹各自向原告成某支付自2024年1月起至2026年1月止的赡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并自2026年2月起,每月各自向原告成某支付赡养费3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在认定抚养教育事实时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的具体行为,包括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
本案中,原告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时,被告沈某两姐妹尚年幼,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亦无经济收入来源,此后4年多,在刘某经常在外务工的情况下,原告成某对被告沈某两姐妹实际履行了生活照料、家庭教育、承担抚养费等教育抚养义务,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抚养教育事实,其间,双方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现原告成某年事已高,且缺乏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原告成某与被告沈某两姐妹的继父与继女关系虽已因原告成某与刘某离婚而解除,但被告沈某两姐妹作为曾受原告成某抚养教育的继女,现应对原告成某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规定,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南方+记者 黄津
通讯员 王建兵 何祥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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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津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