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去按摩,女技师说300块一次,但加100块可以做“肾部理疗”,还打了个手势!男子瞬间秒懂,女技师正准备做这项服务,不巧却撞见民警查房,认定男子行为违法但不予处罚,可男子不服,还将警方告上法庭!
(来源:泰州中院)
事发时间为2024年9月的一天。
这天晚上,男子张某来到按摩店按摩,张某本想做个简单的足疗加身体按摩放松放松身体。
可女技师进来后,张某见对方颇有几分姿色,心中便有了不一样的想法。
女技师进来后先是介绍了按摩项目。
张某先说了自己想做的项目,女技师则说足疗加按摩的话是300块,时长45分钟。
张某点点头示意女技师开始,可对方却接着表示,如果再加100块,就可以加一个“肾部理疗”的项目。
见张某一脸疑惑,女技师用手做了一个手势,张某也是老江湖,自然一下秒懂对方的意思,略微思索后便点了点头。
女技师便给张某直接开了一张400块消费的单据,随后便开始了服务。
可偏偏事情就这么巧,张某做完常规按摩后,正准备开始做“肾部理疗”,民警突击查房!
经过询问女技师和消费单据,民警以张某非法交易为由,将张某带到了派出所。
没想到,到了派出所,女技师很爽快的说张某点了个特殊服务,只是没开始做而已。
可张某却说,他不知道这个“肾部理疗”是什么意思,最后这个服务他也没做,只是做了常规按摩而已。
不过,警方还是基于女技师的证词和证物,认定张某的行为违法,考虑到张某初犯,而且情节轻微,最后给予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可张某不干了,即便是警方不予处罚,但还是认定了他行政违法,他觉得委屈与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警方不予处罚的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里要注意,警方已经查明、张某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只是因为情节太轻、初犯、无危害结果,法律放过了惩罚,但“违法事实成立”这个定性还在。
不予处罚不等于没有违法,这是两个概念,公安机关内部仍旧会留存张某违法事实的相关档案,不是“干干净净”,这也是张某要求撤销处罚的缘由。
张某的要求是撤销处罚,也就是认定他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2、张某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法呢?
根据公安部针对此类案件的批复规定(公复字〔2003〕5号):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非法交易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依旧以违法行为处罚。
回到张某的案件,技师证词里表示,她用手势暗示“肾部理疗”是特殊服务,张某听懂并同意加100元,并开了400元单据(300常规+100附加项目)。
这就说明双方已经就有偿服务达成合意、谈好加价、已经着手,符合公复字〔2003〕5号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只是情节轻微、初犯,所以认定违法,但不予处罚。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警方的调查和双方证词,
技师说清了暗示方式、加价内容、过程,消费单可以印证加价事实,结合行业潜规则、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张某主观明知并达成合意;符合公安部批复,可以认定违法未遂(着手后被外力打断)。
考虑到张某初次违法,其行为情节轻微,警方对他的处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并无不妥。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都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