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人丢到姥姥家!”广东连州,男子先后4次和一女子发生性交易,期间都很顺畅。谁知在两个人第5次交易的时候,男子由于过于兴奋,还没开始,便直接一头栽倒在女子跟前,女子吓坏了。赶紧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可男子还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可男子的家属不乐意了,又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31万。女子:“我要是有131万,还会出来卖肉?而且他自己猝死,跟我有什么关系?”
据悉,53岁的谢某在当地经营着一个店铺。门面虽然不大,手头上也从来不缺闲散资金。在2024年年底的时候,谢某无意间认识了女子罗某。
罗某主要从事卖肉活动,两个人添加了联系方式之后,相继发生了4次性交易,每次的价格从200元到400元不等。
事发当天,谢某闲来无事,再次主动联系罗某,说是想约罗某出来见面。罗某对谢某的印象还不错,接到电话之后如约来到了出租屋。
就相识。并没有那么着急进行交易。两个人还坐在客厅里聊了一会儿天,之后,谢某便去卫生间洗了个澡。
从卫生间出来之后,谢某站在旁边跟罗某又说了几句话。可就在这个时候,谢某整个人突然开始抽搐,眼睛翻白,直接栽倒在罗某的跟前。
罗某被吓坏了,大声叫了谢某两声,可谢某没有任何反应。见此情形,罗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大约十几分钟后,医生和警察都来到了现场,急救人员随即对谢某进行了抢救。遗憾的是,谢某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对谢某的死亡原因做出了认定,谢某为猝死,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并于当天晚上对罗某进行了人身检查,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好好的一个人,没就没了,谢某去世之后,他的妻子吴某和女儿无法释怀,认为罗某没有采取任何的急救措施,存在过错。于是将罗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31万余元。
可罗某却认为,公安机关都已经认定谢某是猝死了,是他的身体原因所导致的,而且他没有对谢某实施任何暴力或者加害行为,不存在过错。
法院在审理时同时认为,谢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且有公安局出具的医学证明推断书。另外,罗某在发现谢某身体异常之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以及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罗某对谢某的猝死无任何主观过错,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对事件发生存在主观做过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想要罗某承担责任,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罗某存在过错。由于他们拿不出来,举证不能,必须后果自负。
谢某的死是一个悲剧,家属的悲痛。也情有可原,可悲痛归悲痛,法律不可能因为有人死了就自动找个人过来背锅。
谢某都已经是53岁的成年人了,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参与的活动风险,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虽然罗某从事着皮肉生意,在此次活动中也有违法行为,不如果他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了,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不能因为罗某的身份以及违法行为。就活该吃亏、赔钱。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