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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名男子将车辆停靠在小区外路边,楼上业主家中的窗户玻璃发生坠落,车身被

山东济南,一名男子将车辆停靠在小区外路边,楼上业主家中的窗户玻璃发生坠落,车身被砸坏。男子起诉业主索赔 8450 元;该业主抗辩房屋长期空置,已经交由物业管理,应当由物业承担损失,诉讼过程当中业主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但法院未准许该追加申请。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厘清了各方责任。

这起纠纷背后,其实牵出一整套处理高空坠物的司法逻辑,而这套逻辑并非凭空而来,是多起真实案件慢慢积累出来的。

许某在法庭上一口咬定,自己常年不在济南,房子交给了物业代管,钥匙都给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当庭否认,说钥匙确实收了,但从没答应过代管。

许某又拿不出书面协议,口说无凭。这种情况下责任怎么分,其实最高法早有专门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12条讲得很清楚,物业公司如果没尽到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的维修养护义务,导致坠物伤人,要承担责任;

但如果坠落的是业主专有部分,比如自家窗户,物业没有书面代管约定的话,一般不用担责。许某的房子交房后从未装修入住,窗户玻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范畴,物业公司又坚决不认口头约定,法院最终没让物业公司担责,这个处理和最高法的意见思路是一致的。

许某要为窗户坠落负责,这点没有悬念,《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得明白,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院同时也注意到,姜先生把车停在小区外路边,那个位置本身不让停车,哪怕是临时停靠也算违法,这就增加了车辆被高空坠物砸中的风险。

《民法典》第1173条讲,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下来,法院酌情认定许某担70%责任,姜先生自己担30%,物业公司不担责。

结合外地的一则刑事参考判例,可以更清晰看到,坠物与主动抛物在法律处理上天差地别。北京海淀法院曾审过一起案子,一名男子应某某因为跟父母闹了矛盾,工作压力也大,情绪失控,嫌家里东西碍眼,把保温杯、玻璃杯、镇纸、金属饼干盒一件件从窗户扔出去,物品落进小区道路和花园,砸坏了停在楼下的车辆。

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也是海淀法院审结的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庭审时应某某挺后悔,说自己也没想到情绪一上头会闹出这么大事。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把高空抛物列为独立罪名,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一年有期徒刑。

许某窗户玻璃属于自然脱落,不涉及主观抛掷,走的是民事赔偿这条路,两类案子放在一起看,才能明白法律为什么这么区分。

姜先生的车辆维修费有票据证明是3000元,误工费和交通费都拿不出证据,法院最终判许某赔偿姜先生2100元,后续如果还有维修费用,姜先生可以凭票据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