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男子在酒馆喝醉后骚扰一位年长女店员,被拒后出去买醒酒饮料。谁知17岁女店员在男子的酒杯中加入了96度伏特加和清酒,目的是让他醉酒后赶紧走。男子喝了这调制酒后,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在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后男子报警指控17岁女店员下毒,但警方只认定是故意伤害,仅仅行政立案。男子不服,认定这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申请伤情鉴定,却没有机构愿意做。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5年12月9日深夜,35岁的张先生外出找朋友,手机恰好没电,于是走进写字楼里一家酒馆。
在充上电之后,他顺便买了两升啤酒喝。当时店里有3名店员,两女一男。
据张先生所述,自己和年纪偏大的女店员简单聊了几句,其余时间大家大多各自低头刷手机,没有什么交集。
次日凌晨1点多,自己买的啤酒喝完了,一名女店员推荐店内酒水,自己便又买了酒继续饮用。酒意慢慢上来,自己就起身出门,打算下楼买点饮料缓解醉酒的不适感。
可就在自己离开座位出去买饮料的短短间隙,店里那名17岁女店员,趁着四下没人,两次往自己喝过的杯子里面添加不明液体。
后经调查发现,其中一次是加的酒精度高达96度的伏特加,这种酒属于调酒基酒,正常是严禁直接入口的。另一种是清酒。
自己回到座位,端起杯子继续喝。刚喝下没一会儿,身体的强烈反应接踵而至。嘴唇传来灼烧刺痛感,顺着食道一路往下,胃部骤然剧烈绞痛,控制不住地呕吐。
强烈的不适感让自己意识到,酒杯很有可能被动过手脚,于是当场向在场店员追问真相,但3名店员全都低头看手机,回避问话。
凌晨2点过后,自己的记忆开始模糊,分不清自己是昏睡过去还是短暂昏厥。直到凌晨三四点,酒馆打烊,店员才把自己叫醒。
之后,自己浑身难受,只能勉强撑着身体回家。到家躺下之后,自己陷入长达三十多个小时断断续续的昏睡状态。
醒来之后身体状况依旧糟糕,浑身乏力,连走路都费劲。察觉到事态严重,选择报警,并在酒馆老板的陪同下就医,查出了急性胃炎、反流性食管炎,后续复查还发现蛋白尿、肾脏疑似损伤。
警方之后调取酒馆监控,画面清清楚楚记录下17岁女店员趁空位往杯中加料的全过程。
面对监控证据,这名女店员也承认自己偷偷往杯子添加清酒以及96度伏特加,她表示就是因为张先生不停骚扰年长的女店员,自己只是想让对方醉酒。
酒馆老板提供部分监控片段以及聊天记录,佐证了17岁女店员的说法。
根据视频画面显示,张先生对年长女店员作出了十分暧昧的动作,女店员吓得躲闪尖叫。
然而张先生却全盘否认“骚扰”的指控,只承认当晚喝酒之后和年长女店员有交谈碰杯,慢慢熟络起来。同时强调自己几乎没有和那名偷偷倒酒的17岁女店员过说话。
这件事情十分离奇,包括警方的处置也一波三折,张先生报警后,民警一开始认为这只是普通民事健康权纠纷案件,可没过多久警方又以疑似投毒案件开展笔录调查。
在民警组织调解时,张先生提出3万元赔偿诉求,但酒馆只愿意赔付1000元,导致调解彻底失败。
后警方又解释这96度伏特加不属于法律定义上的毒物,没办法按照投毒刑事案件立案。
2026年1月4日,公安机关仅以故意伤害进行行政立案。
张先生得知警方只是行政立案,对此并不认可,要求做司法鉴定,可多家外部鉴定机构均表示不予受理,说明超出机构鉴定能力,无法完成鉴定。
这没有对应的伤情鉴定,就没办法满足刑事故意伤害罪的立案门槛,但张先生坚持认为这件事应当升级处理为刑事案件,双方分歧持续存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不一定要存在暴力殴打行为,也可以通过投放刺激性物质、灌高度酒等方式伤害别人身体。
张先生想要让警方立刑事案件,就必须拿到伤情鉴定报告,确认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以上,否则很难认定构成犯罪。
不过,鉴定机构不做鉴定,并非故意刁难,而是本案损伤属于高浓度酒精造成的黏膜、脏器功能性炎症,没有稳定、可量化的器质性结构破坏。
也就是说,无法满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评定要求,只能退卷不予受理。
目前来看,只要无法鉴定出轻伤以上,对女店员只能行政处罚。
有部分网友表示,张先生就算骚扰年长女店员,和17岁的女店员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17岁女店员要做这种事?完全看不懂!
还有网友表示,双方均有过错,这个案子不太可能构成刑事案件,还是调解拿点赔偿算了。
其实这么说也没有什么错,既然无法认定犯罪,那张先生所幸就去要点赔偿金,但该赔偿金也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不是想要多少就多少。主要是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不过,17岁女店员在上班时犯的错,最终应当由酒馆来承担。
对于这件事,您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