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山东济南,男子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谁知小区业主家的窗户玻璃坠落,砸坏了男子的车身。事后男子要求业主赔偿8450元,但业主表示房子空置已久,都是物业在管着,应该找物业索赔。男子见业主甩锅,便将业主告上法院,没想到业主还追加了物业作为第三人,让其一起担责。但是法院的最终判决,令男子始终想不明白。
2025年11月份,车主姜先生把车临时停靠在自家小区外的路边,准备回家拿个东西。可没想到等他回到车旁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一堆玻璃砸了,到处都是划痕,前挡风玻璃变成了蜘蛛网。
姜先生抬头望去,立即就发现了楼上有一户业主家的窗户玻璃没了,于是去找了小区物业调取业主的信息。
物业得知后,将业主许某的联系方式交给姜先生,二人就窗户玻璃砸坏了车一事进行沟通。
但许某表示,这套房子在2019年就已经交房,但自己常年在外地打拼,既没有装修,也从来没有入住过,自己已经把钥匙给了物业,应该找物业公司索赔。
可物业公司却表示,许某是给了钥匙,但并未说过要代管。
姜先生对于到底谁来管一事并不感兴趣,他现在只知道房子是许某的,那找许某赔偿即可。
于是姜先生将许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8450元。
可没想到,许某还真的不打算放过物业公司,他申请把物业公司列为了第三人。
在法庭上,许某坚称当年与物业公司约好的,就是让物业公司代管房子,钥匙都给了物业公司。
然而物业公司还是坚持没有约定过代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既然许某主张已经和物业公司约定过,要求物业公司代管房子,那许某必须拿出书面的委托协议。
可法院调查发现,双方并没有委托协议,按照许某的说法,双方就只是口头约定。
那物业公司现在不认这个口头约定,而许某也没有证据,所以无法支持许某主张的存在代管约定。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许某家窗户坠落造成姜先生车辆出现损失,就应当由许某来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姜先生也存在过错。
姜先生停车的位置并不允许停车,哪怕是临停也是违法的,他停车的位置本身就增加了车辆被高空坠物损伤的风险。
因此,法院认为姜先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整件事的前因后果,法院酌情认定许某承担70%的责任,姜先生自行承担30%的损失,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鉴于姜先生只有证据证明车辆维修费3000元,误工费、交通费等均无证据证明,所以法院要求许某应当赔偿姜先生2100元。
如果后续车辆还因此需要维修,姜先生可凭借票据另行主张赔偿权利。
对于这起案件,不少人忍不住要说:违停是交通违法,和这民事纠纷有什么关系,高空坠物不应该全责吗?关违停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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