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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一男子种香蕉,连着3天给香蕉地喷农药。结果,他把邻居家2.5万公斤牛蛙

广西崇左,一男子种香蕉,连着3天给香蕉地喷农药。结果,他把邻居家2.5万公斤牛蛙全部毒死,损失超48万元。邻居崩溃了,起诉男子索赔。法院判决男子承担70%责任,赔偿邻居33.9万多元。邻居捶胸顿足,自己招谁惹谁了?凭啥承担30%责任?他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有网友提出疑问:会不会有人误食被农药污染的香蕉与死牛蛙?

事情闹到法院前,有一组检测结果十分关键。

2023年8月,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公安技术人员分别从郑某的牛蛙池、水库取水处以及玉某香蕉地里的农药池、肥料池取走水样。

检测发现,玉某一侧的抽水点、农药池和肥料池中检出了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而郑某十多个牛蛙池的水样中,也检出了苯醚甲环唑。此前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由此慢慢清楚起来。

郑某的养殖场是2023年初办起来的。牛蛙养殖需要不断用水,郑某便与玉某商量,在玉某原先设置的水库取水位置旁边加装一根管子。两根管子并排放着,一个往香蕉地抽水,一个给牛蛙池供水,平时并没有出过问题。

到了8月20日至22日,玉某连续3天给香蕉地用药。公开报道披露,玉某使用的药剂中含有苯醚甲环唑。

玉某从水库抽水,在农药池里兑好,再通过管道把稀释后的药液送到靠近取水口的位置,与水混合后抽回香蕉地使用。问题恰恰出在这里,两家的取水位置挨得太近。

8月22日下午,郑某养殖场工人巡池时发现异常,一些牛蛙动作迟缓,有的已经翻肚漂在水面。死亡数量随后快速增加。

郑某当天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天又报警。最终,2.5万余公斤牛蛙死亡,核定经济损失超过48万元。郑某认为,损失既然由外来的污染造成,就应该由玉某全部赔偿。

可案件进入诉讼以后,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这类纠纷最难处理的地方,是怎样证明污染和死亡之间存在关系。早在2011年10月5日,广西上思县就发生过类似案件。

梁兆南承包的下走水库出现大量死鱼,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接报后,与环境监测部门、当地政府人员多次到现场调查。

调查人员发现水体发黄混浊,水库上游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进入水库。法院委托鉴定后确认鱼类损失11万余元。

上思县人民法院最终支持梁兆南索赔,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将这起案件列入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事发后有关部门及时勘验、调查、固定证据,让污染来源、受损水体和鱼类死亡能够相互印证。

2018年2月,河南义马又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涧河上游排放工业废水,下游志峰养殖厂的养鱼塘、钓鱼塘受到污染,鱼苗死亡。

法院认为,污染行为和下游养殖损害已经具有现实关联,企业如果主张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就需要拿出相应证据。

企业未能完成举证,最终被判赔偿养鱼塘及钓鱼塘损失89600元,并承担24400元环境修复费用。该案后来同样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开。

郑某的遭遇,与这两个案件有相通之处。牛蛙集中死亡以后,有关人员很快取样,玉某用药环节和郑某多个蛙池又检出了能够对应的成分。玉某未能证明自身施药与牛蛙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承担主要责任并不意外。

真正让郑某不服的,是剩下的30%。

法院认为,郑某经营的是对水质要求较高的牛蛙养殖场,而且明知取水点与香蕉种植户相邻,却没有对进水水质采取相应检测措施。

也就是说,玉某造成污染是主要原因,但郑某在防止损失扩大方面也存在疏忽。一审因此确定玉某承担70%责任,赔偿33.9万余元,郑某自行承担30%。郑某随后提起上诉,希望改判由玉某承担全部损失。

二审审查后,并没有改变这个比例,而是维持原判。

这起纠纷留下的教训其实很具体。种植户使用农药,不能只看自家地块,还要留意公共取水口和周边养殖设施;养殖户依赖公共水源,也不能只管抽水,不管水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环境侵权案件反复说明,一旦污染发生,及时报警、取样、检测、保存现场资料非常重要。

谁造成损害要依法担责,谁没有尽到合理的风险防范义务,也可能为扩大的那部分损失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