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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四川达州,女职员缺钱还债,专门色诱勾搭手握权力的局长,靠暧昧

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四川达州,女职员缺钱还债,专门色诱勾搭手握权力的局长,靠暧昧和亲密关系骗走2万元。

不过按照2026年9月8日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披露的案情,这2万元最初是李某以借款名义拿到的。李某信用卡逾期被冻结,需要3万元周转,李某找到某局局长周某,在茶楼提出借2万元,并以进一步发展关系作为条件。

周某第二天交付现金,也没有让李某写借条。几天后,李某还缺1万元,又不想归还前款,于是把事情推到了另一条路上。

李某再次约周某到茶楼,双方发生搂抱、亲吻等亲密行为,李某用手机秘密录下过程,随后拿视频要求周某继续给钱,不然就去纪委监委举报。周某拒绝后离开。第二天,李某拿着视频举报周某“强奸未遂”。

此时事情已经不再只是私人关系和借款纠纷,办案机关会怎样看待“举报”和“拿举报换钱”,成了关键。

2012年1月11日,四川渠县中学原校长陈剑与张琴莲之间的敲诈勒索案件在渠县三汇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中国广播网报道,张琴莲在2011年6月至8月实名向达州市纪委举报陈剑,并提交短信等材料。

2011年8月24日,达州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渠县中学党委书记、校长职务。与此同时,陈剑此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琴莲以公开双方关系、向有关部门举报为条件索要钱款。

这起旧案当时没有当庭宣判,因此不能据此擅自写出张琴莲后来被判了多少年,但案件留下了一个很清楚的法律问题。

举报线索可以依法提交,有关机关也可以对被举报人的问题独立调查;可一旦把“不给钱就举报”作为取得财物的手段,索财行为就要单独接受法律审查。被举报人是否存在问题,并不能自动让索财行为取得合法性。

2025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刊登的一篇案例分析,把这个边界讲得更细。案件发生在2024年,张某、陈某等人组织人员诱导被害人进行“裸聊”,录下私密视频并获取通讯录,再以向亲友散布视频相威胁索款。

分析指出,判断诈骗与敲诈勒索,不能只看前面有没有欺骗,更要看被害人为什么交钱。如果付款主要源于害怕隐私被公开,胁迫就是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结构。

到了202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吕某某侮辱案又展示了另一种后果。吕某某与李某在2020年10月相识并恋爱,2021年7月分手。

自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吕某某多次把李某的裸体照片和视频发送给亲友、同学及多个微信群,其中四个群超过300人,最多达到500人。2023年10月29日,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已经生效。

私密材料可以成为合法举报的证据,却不能被当成私人索财工具,更不能随意向外传播。周某后来为平息举报,通过郑某提出再给李某3万元,李某收钱后申请撤回举报,但调查并未停止。

办案人员继续核查周某的问题,又发现受贿线索;李某偷拍视频并索财的事实也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最终,周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李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条线分别处理,也正说明举报、违纪违法调查和敲诈勒索不能混为一谈。

信源∶川观新闻 202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