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嫖”?2019年,山东青岛,一男子支付400元嫖资后,开灯看清脱掉衣服的女子长相后,嫌弃对方不好看,想要反悔,双方发生争执的时候,被突击检查的民警逮个正着,认定为嫖娼,对其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认为主动放弃不构成“着手实施”,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这事儿的关键点压根不在那400块钱上,而在于一个让无数人栽跟头的法律逻辑:法律到底罚的是“做没做”,还是“想没想好并且动没动”?
这位老兄觉得自己冤,理由听起来挺充分:我嫌丑,我放弃了,我没干成,凭啥算我嫖娼?这种想法在普通人看来似乎合情合理,但在执法层面,这属于典型的“自我感觉良好”。
公安部相关批复早就把这事儿钉死了。只要双方谈好了价钱,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比如进了房间、双方准备进行交易,这就已经构成了嫖娼行为。至于最后因为嫌人家长得不好看、或者身体原因、或者怕得病没完成交易,这些都属于本人主观原因停止。在法律眼里,这往往被归为“主动放弃”,但这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只影响处罚的轻重。
说白了,你在菜市场跟摊贩谈好了价格,把钱都付了,人家把菜都给你装兜里了,这时候你突然嫌这菜卖相不好不要了。你觉得这算没发生过交易吗?警察来了,你觉得他会听你解释“我只是看看”?
再看一组扎心的数据。这种交易达成后未发生实质关系被查处的案子全国各地比比皆是。湖南和山东的裁量基准写得明明白白:“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看见没?法律专门给这种情况留了个“优惠套餐”,恰恰说明法律认为这就是嫖娼,只是看你没完成实质行为,给你打个折。
这男子的律师要是聪明,就该打“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而不是揪着“主动放弃”这根救命稻草。因为他跟那女子关在一个屋里,钱也付了,交易已经进入实质阶段,这“着手实施”四个字,任凭他巧舌如簧也摘不干净。
这件事最讽刺的地方在于,他嫌弃的是对方的长相,而法律嫌弃的是他那点侥幸心理。他以为自己没吃亏,其实从掏钱那一刻起,行政处罚的5日拘留就已经在路上了。这不叫“想白嫖”,这属于嫖娼违法行为并未完成,一样要接受治安处罚。
不少普通人会对此案产生不同看法,但要明确,卖淫嫖娼本身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切勿抱有类似侥幸心理。
信源:公开行政裁判案例、地方治安处罚裁量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