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买了111.35元零食,在回家路上发现分量不对,返回店里复称,价格只有64.8元,相差的46.55元店里退回了,可店员的服务态度蛮横也没有道歉。男子气不过,把这行径发到了网上,店家却反手就报了警。
8月11号,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去店里买零食,本以为是普通的购物,可结果却令他万万想不到,过程有点闹心。
张先生把零食挑好后,提着东西去结账,当时店员报出的价格是111.35元,可能是因为种类比较多,看起来比较重,所以张先生就直接付了钱,回家了。
可是在往回走的路上,张先生掂量着零食总感觉量有点不足,为了验证心里的猜想,他又原路返回到店里,让店员再称一次。
店员开始的时候说这不可能,可是张先生据理力争,觉得又不会耽误很久,店员觉得这人真麻烦,只得不情愿的地把每个种类的零食都拿出来分类、称重。
结果这次称重的总金额却只有64.8元,店员硬着头皮把这个价格说了出来。
果然,前后两次称出来的价格不一样,这可是足足差了46.55元啊,就在张先生想说什么的时候,店员却抢先开口,打断了他的思路。
表达的意思是会把差额补给他,能听得出来语气有点不屑,而且全程板着个脸,最后直接把之前的小票收了回去,把钱退给了张先生后,就自顾自地去忙了。
店员的这些操作看起来行云流水,一气呵成,可是连处理问题的基本诚意都没有,连句道歉的话也没得,还甩脸色给顾客看,这就是店里对顾客的服务态度?
张先生越想越气愤,称重出现了问题是店员的失责,这并不是顾客的错吧。
张先生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回家后,他把购物的经过,复称以及店员的态度捋了捋,发到了网上,让大家评评理,这究竟谁对谁错?
没想到他发的那条动态很快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当然,店家也看见了这条动态,店家却没羞没臊地选择报警。
还妄图借助民警,治治这个嚣张的张先生,因为他把这些言论发在网上,大家很有可能会对店里产生偏见,严重点可能会直接影响营业额。
民警接到报警后,马上向张先生打电话问这件事,当民警得知了事情的原委和经过后,并没有介入到他们的纠纷之中。
本来就是店里的问题,张先生把这件事发在网上,是想降降心中那股火,做出了这种事情还不允许评价,居然还反手报警,张先生心里不服,直接拨通了投诉热线,等待回应中。
店方害怕事态愈演愈烈,怕收不住尾,最后只得做出回复:店里用的称都是通过正规渠道买来,统一发放、配备,如果发现重量有问题可以随时到店里复称。
首先,遇到分量不足的问题,店里仅仅只是补了差价,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是否是欺诈行为,这就只有店员才知道了,不过当时店员有个小动作,在张先生把零食拿去复称的时候,他们把小票给收了回去。
如果这是在为欺诈作掩饰的话,那么店里就构成了欺骗张先生的行为,应该赔偿张先生五百元;反之,则不用赔偿,把差额补还即可。
其次,作为消费者的张先生,他把整个购物过程发在网上,这种行为又正确吗?
这得分情况讨论,如果张先生只是把这个事件,店员的这种行为发在网上吐槽,那么这是没有问题的,只要不涉及到店里的隐私,完全是OK的。
可是,如果张先生把店里的地址等详细信息都已经公布出来,那么他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这是不被允许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张先生有维权意识,这是好事情,可是在维权的时候也应该注意方式方法,如果因为他人的问题,用错了方法很有可能会被倒打一耙,这就有点不值得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