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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儿子13岁时,他和妻子离了婚,他和儿子决裂40年,后来,

男子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儿子13岁时,他和妻子离了婚,他和儿子决裂40年,后来,他精神残疾二级,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兄弟姐妹出钱出力照顾他,他离世之后,他的宅基地拆迁获得近200万的补偿,这时,他儿子出现了,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判决,他儿子继承180万余元,男子的兄弟姐妹们不乐意了,一个不孝子,为何能分走这么多遗产,而这些出钱出力,尽心尽力照顾的兄弟姐妹,为何只分得一点点?

老钟在儿子出生之后,越看越觉得儿子不像他,他和妻子的感情也一直不好,每次和妻子大吵一架之后,他都在深深怀疑,儿子不是他亲生的。

这个念头,不停地折磨着他的内心,终于在儿子13岁时,他和妻子离婚了,从此对儿子不闻不问,仿佛终于摘掉了被背叛的帽子。

他解脱了。

离了婚之后的他,心中没有了猜疑,也不需要照顾儿子了,然而他的日子却不好过,他被确定为精神残疾二级,从此生活无法自理。

好在他有兄弟姐妹,这些兄弟姐妹,都非常爱护他,可怜他。

大家都知道他现在只是孤身一人,前妻不会回来,他的儿子到底是不是亲生的,谁也不敢说。

从此他们承担起了照顾老钟的责任。

他们兄弟姐妹多,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他们细心地照顾着老钟,让老钟感受到家人的温暖,老钟房子总是被打扫得干干净净的,他能吃饱喝足,生病了还有兄弟姐妹带去看。

他和儿子决裂的这40年,老钟依然够过着有家人温暖的生活,这40年,老钟过得不差,只是苦了他的兄弟姐妹。

在兄弟姐妹的照顾下,老钟舒心地度过了40年的好生活。

40年后,老钟离世了。

碰巧老钟有一套房子遇上了拆迁,获得补偿近200万,看到这200万的补偿款,兄弟姐妹们才觉得这40年的付出,没有白费,他们有了回报,他们心中也得到了不少的安慰。

正当兄弟姐妹们想商量着如何分钱时,这个时候他们的侄子,老钟的儿子小钟回来了,他居然提出要继承这近200万元。

一个都不知道是不是亲生的侄子,40年对自己的父亲不闻不问,没有回来看过一眼,没有照顾过一天,如此不孝子,他怎敢回来要继承父亲的遗产?

面对侄子的出现,老钟的兄弟姐妹们觉得这是个不孝子,没有资格要老钟的遗产。

但是小钟回来之后,主动提出要做亲子鉴定,或许小钟早已从母亲那里得知,他就是老钟的亲生儿子,所以他敢做亲子鉴定,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亲子鉴定结果出来,果然,小钟就是老钟的亲生儿子,如此一来,老钟的兄弟姐妹,想要全部继承那200万遗产,自然就难了。

在老钟的兄弟姐妹看来,既然小钟是他们的亲生侄子,他是有资格分遗产的,但这40年来,是他们兄弟姐妹,对老钟形影不离地照顾,大家觉得应该平分老钟的遗产。

但是小钟不同意,他要继承全部的遗产,因此还将这些伯伯叔叔姑姑们告上法庭。

面对这个不孝子的操作,老钟的这几个兄弟姐妹,心里很不舒服,而法院判决的结果,更是让他们无法接受。

在法庭上,小钟说出了一个他人难以辩驳的理由。

他说这40年父子之间的决裂,根本原因是老钟造成的,是老钟怀疑小钟不是亲生的,所以对小钟一直不上心,而小钟想尽孝也无法尽孝,并非是小钟不愿尽孝。

如此一来,小钟是老钟的亲生儿子,这毋庸置疑,他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老钟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除此之外,老钟的兄弟姐妹认为侄子是不孝子,也同样说不过去,小钟并非不愿尽孝,而是他没有这个机会。

这么一来,从法定继承程序来看,小钟可以全部继承父亲的遗产。

从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小钟是愿意孝敬老钟的,是老钟不愿意接受,小钟的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小钟当然可以继承老钟的遗产。

老钟的兄弟姐妹在这40年时间里,确实也对老钟尽心尽力地照顾了,他们对老钟履行了扶养义务,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后法院判决,小钟继承180万余元,老钟的兄弟姐妹只继承11万。

那么你对他们的事情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