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谈到一个贵州的离婚女子,可这女子一直欺骗男子,连名字都是假的,奔现发生了关系后,女子表示愿意恋爱,还说以后会跟男子结婚。交往期间,男子给女子转账9.7万元,谁知道钱到手后,女子回到贵州并且失联,还把男子给拉黑了。男子找不到人,也要不回钱,决定起诉。直到上诉之后,才知道女友的真实姓名。
(滨州传媒网,8月14日报道。)
普通老百姓的钱,都是辛苦挣来的,可这些人总想着骗人钱,这就个就令人头疼了,婚姻恋爱,不应该成为牟取利益的工具。
袁先生老家是云南的,来到上海这边打工。
在打工期间,袁先生在网上谈到了一个网友,对方称自己叫做谢某,其实真实姓名叫做李某。
但是谢某一开始就诓骗袁先生,隐瞒自己的身份,也不知道意图是什么,做事都是遮遮掩掩的。
可袁先生当时也是一心求偶,所以跟谢某谈恋爱的这个决心,他是认真的。
谢某也自我介绍,她是个离婚人士,后面带着一个女儿,1995年出生,可以谈着看看。
接下来,两个人就是多次的私信联系,感情在逐渐的升温。
谢某则表示,她老家是贵州的,但是到浙江这边打工,赚生活费养女儿。
袁先生看这个女子也挺真诚,提出了交往的想法,两个人就在网上确定了男女朋友的关系。
确定了关系之后,袁先生也表明了立场,他这边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的,对方愿意的话,就继续谈,他也会承担一些开销。
所以自此之后,袁先生就多次给谢某转账、发红包。
不久之后,谢某说去广东上班了,袁先生就从上海出发,去跟女友谢某线下奔现了。
没几天之后,二人又各自分开,但是这次见面之后,二人就开始以老公、老婆的昵称相称。
袁先生看到时机也成熟了,就跟谢某提出求婚,想要跟她结婚。
没想到谢某听到这个诉求,勃然大怒,并不肯结婚,而且还因此开始吵架,甚至闹掰了。
袁先生感觉两个人结婚无望,就提出要求,让谢某还钱。
听到袁某要钱,谢某直接就把袁先生给删除拉黑了。
女友拿了这么多钱,直接就走人了,还失联了,拉黑就能解决问题了吗?
袁先生要气死了,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
办案人员则建议袁先生:你可以走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件事。
听到建议之后,袁先生立刻就把他跟女友之间的恋爱交往的费用统计了一下,合计9.7万元。
起诉之后,袁先生才知道女友的真实名字叫做李某,原来一开始就是在诓骗自己。
上诉后,袁先生有个把柄在李某手里,就是他发送了信息:我之前转给你的钱,都是无偿自愿赠与你的,不需要你返还。
说了这些话,法律就不支持袁先生了。
最后一审判决,驳回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袁先生还是不服气,又再次报了案,他表示李某虚构身份跟自己恋爱,实施诈骗,骗走自己的钱款。
办案人员则表示:还是建议你走司法途径去解决这件事。
事后有记者联系了李某,这个女子表示,她不想再谈此事。
本案存在刑事诈骗,婚恋诈骗,跟民事返还纠纷这两条维权路径,对于两者的评判,举证要求,都完全不同。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赠与,附条件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即可生效。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袁先生一开始在跟李某谈恋爱的时候,一直强调是以结婚作为前提,他提出只要可以结婚,可以承担女子以及孩子的一些费用。
之后男子发生的核心转账前提,都是双方将来可以登记结婚,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跟520、1314这类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有区别。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存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女方刻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使用虚构的身份进行交往,让男方对于对象的身份产生了错误认知,之后也做出了大额的转账行为。
最后女子也拉黑、失联,不愿意担责,男子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资金。
信源:滨州传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