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洱源,男子还完2万贷款,后支付2000元利息,12年后,男子发现社保卡里的8755.05元被银行划扣,还被上报不良征信,说他仍欠7657.99元利息没付,男子十分不解。
多年来银行从未告知自己仍有欠款,也无任何催收记录,与银行协商不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还款,并删除不良信息记录,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案件进入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后,争议没有停留在一句钱到底欠不欠上。银行提交系统交易明细,主张2013年9月18日清算时,高某尚欠利息16413.04元,当日只交了2000元,因此2026年3月29日自动扣划8755.05元并无不当。
高某拿出的材料却是两张纸,一张贷款回收凭证写明偿还本金19173元,结欠本金为0;另一张现金交易清单记录收到利息2000元。高某记得很清楚,当年工作人员表示,交清本金并补交2000元利息,剩余利息不再收取。
法庭随后追问一个关键问题。若银行认为一万多元利息一直存在,为何从2013年9月19日至2026年3月28日,十二年多没有通知,没有催收,也没有把已收的2000元在系统中正确扣减。
银行长期保持沉默,同时保留结清本金的凭证,使高某有理由认为旧账已经处理完毕。民法典规定,民事意思表示既可以明说,也可以通过行为表达。
法院据此审查银行收款、出具凭证以及多年不主张权利的连续行为,认为这些事实能够印证高某所说的清偿安排。
社保卡账户的性质也容易被混淆。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通常包含相互独立的社保账户和银行金融账户,两套账户分别管理,资金不能相互转移。
公开案件材料只写社保卡账户,没有进一步说明8755.05元来自哪一类账户,所以不能直接认定扣走的是医保个人账户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即便款项位于可存取、转账的金融账户,银行扣款仍需有真实债权和合法依据,不能仅凭多年未更新的系统数据取得资金。
银行的主张还遇到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典规定,普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时效届满并不等于债务当然消失,而是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高某并未在时效届满后自愿付款,8755.05元是系统直接扣走的。
法院因此认为,即使假设剩余利息曾经存在,银行长期不主张权利,也不能绕开时效规则,用自动扣款代替依法追索。
更让高某着急的是,银行在2026年4月把逾期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记录会影响个人信用评价,信息提供者必须保证报送内容有事实基础。
征信业管理条例允许个人对错误或遗漏信息提出异议,相关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在20日内核查处理并书面答复。
高某多次协商没有解决,起诉时便把返还扣款和撤销不良记录一并提出。这里并非删除真实逾期,而是要求纠正缺少债务基础的信息。
2026年5月11日,洱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银行返还8755.05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撤销高某的不良信息记录。
高某提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没有提交足够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两张保存多年的还款凭证最终说明,金融往来不能只看系统里留下的数字,还要核对当年的结算事实、后续行为和完整证据。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