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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 “强奸” 女歌手被判 7 年,在狱中,6 次拒绝减刑,理由是 “无罪之人不

他因 “强奸” 女歌手被判 7 年,在狱中,6 次拒绝减刑,理由是 “无罪之人不接受减刑”。他曾在草纸上咬破手指写血状,前后累计 3007 份。他就是甘肃武威文化馆干部裴树唐。

1986年8月5日,对42岁的裴树唐来说,原本只是再普通不过的一天。那天下午,作为武威市文化馆的文艺辅导干部,他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办公室研究9月份的职工业余文艺调演。

会后,24岁的业余歌手刘慧芳(化名)因唱法有误,裴树唐单独为她做了业务辅导。辅导持续到下午7点左右结束,刘慧芳告辞回家。谁也没有想到,这不到两个小时的正常辅导,竟成了裴树唐后半生噩梦的开端。

9天后的8月14日,裴树唐正在开会,坐在主席台上。两个警察在文化馆副馆长的引领下径直走向他。“你涉嫌强奸罪,你被逮捕了”,当着全场几百人的面,他被铐上手铐带走。

会场鸦雀无声,所有人都惊呆了。从文化馆到公安局的路上,两百多人围观这个“强奸犯”。同月30日,裴树唐被正式逮捕。

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7年。他不服,上诉。1987年3月20日,武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他继续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省高院再次维持原判。

定罪的核心证据是什么?只有刘慧芳一个人的陈述。没有物证,没有鉴定结论证实发生过男女关系。但就凭这一份孤证,一个42岁的文化干部被送进了监狱。

入狱后的裴树唐,做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无法理解的决定。监狱认为他表现良好,先后数十次表扬嘉奖,7年里6次要给他减刑。他全部拒绝了。

“我本来就是无罪之人,接受立功和减刑就意味着我已经默认自己有罪”。他跟监狱领导说:“我本就没有罪,需要什么减刑?”。减刑意味着提前获得自由,但对裴树唐来说,用承认有罪换来的自由,比监狱更让人窒息。

更令人震撼的是,在狱中,他咬破自己的手指在草纸上书写申诉材料。不知写了多少次,咬了好,好了咬,再咬再好……

在狱中及出狱前后,据媒体报道,他累计写下 3007 份血书申诉材料。这不是一个冰冷的数字,而是一个无罪者用血肉之躯对抗不公命运的沉重底稿。

1993年,48岁的裴树唐刑满释放。出狱后的他,只能靠拾破烂为生。他借居在一个写满“拆”字的小胡同里,住在一间没有窗户的房间。

他在门口挂上“恶疾传染,谢绝客访”的牌子,几乎不与人交流。但他没有停止申诉。他变卖家产,告贷奔走在武威、兰州、北京之间。

转机出现在2000年10月下旬。裴树唐突然收到刘慧芳转交的一封亲笔忏悔信,整整8页。她坦承当年的控告是受人唆使和胁迫下的诬告。她说自己当年只是被人利用的一枚棋子。

直到2011年1月,法院的法官携带无罪判决书来到裴树唐借住的平房。历时25年,他终于等来了“裴树唐无罪”。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裴树唐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刘慧芳的陈述,而其陈述情节存在矛盾,现刘慧芳已否认强奸事实。没有物证,没有鉴定结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1年7月,法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36万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41万余元。2012年7月,恢复裴树唐公职。25年。从42岁到68岁。一个文艺骨干变成了齿落发白的落魄老叟。妻离子散,事业尽毁。

裴树唐案并非孤例。这些案件推动了中国司法理念的深刻变革。“疑罪从无”从法律条文走向司法实践。证据裁判原则被反复强调。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入法。2013年,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裴树唐用3007份血书和6次拒绝减刑,守护了一个无罪之人的尊严。而一个社会能否守护好每一个普通人的清白,考验的是司法制度的成熟与自信。

正如裴树唐在25年前一审时所说的那句话:“站在被告席上的罪人不应该是我,事实和时间将会证明我的清白”。25年后,事实和时间终于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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