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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女子因工作太忙,请邻居在幼儿园接孩子时,一起接回她的儿子,未曾想,骑

山东济南,一女子因工作太忙,请邻居在幼儿园接孩子时,一起接回她的儿子,未曾想,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女子的儿子却从车后座掉下来。事发后,女子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657元的医药费。

2021年9月27日,山东法院网站发布济南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件典型案例,第二件正是这场邻里接送纠纷。

法院资料记载,张某与杜某是邻里朋友,两家的孩子在同一所幼儿园。杜某因工作原因,经常不能按时接孩子佳佳,便多次请张某无偿帮忙。

2020年6月19日,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接自己的孩子和佳佳放学。傍晚送佳佳回家时,佳佳从后座跌落受伤。张某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立即把佳佳送到医院。

治疗结束后,杜某夫妇认为孩子是在张某接送期间受伤,遂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共计6657元。协商没有解决问题,杜某夫妇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审理后,争议不再只是孩子从谁的车上掉下来。法院需要判断张某接孩子属于什么性质,张某有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杜某夫妇把孩子交给邻居接送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济南中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杜某夫妇认可受伤属于意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故意伤害佳佳或者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据此认定张某属于无偿帮工,相关损失应由接受帮助的一方承担,最终驳回杜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与网文中7271元的说法并不一致。

不过,法院保护善意帮助,并不表示电动自行车可以随意载人。济南市交警支队2026年1月22日公开答复,城市市区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得载人,安装固定安全座椅后,只能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

张某同时接送两个孩子的情形,仍然需要面对载人数量和安全措施的审查。善意可以影响民事责任判断,却不能替代交通规则。

类似问题在2024年4月22日再次进入济南法院。江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陈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陈某当时无偿搭载张某。张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二十余万元,交警认定江某、陈某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平阴县人民法院没有把事故责任直接等同于赔偿比例,而是结合机动车保险、车辆性质和无偿搭载关系作出处理。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赔偿部分,陈某因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得到减轻,最终承担张某损失的百分之十。

案件经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平阴法院于2025年4月14日公开该案,用具体比例说明善意搭载不等于完全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的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也采用了相近的判断方法。2018年12月15日,幼儿丁某某练习下腰后未能起身,季某某上前拉起同学,丁某某随后受伤。

二审法院查明,季某某只是想帮助同学,以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无法预见严重后果,因此季某某及监护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是未充分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培训机构。

三个案件放在一起可以看出,法院不会只看受伤发生在谁身边,也不会因为帮助行为无偿就自动免责。

裁判会继续审查驾驶人是否守规、帮助者能否预见危险、监护人是否尽到责任,以及真正造成损害的原因。邻里互助应当得到保护,儿童接送中的人数、座椅和驾驶安全也必须提前安排清楚。

信源:山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