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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月薪8000元,入职一家公司做会计,他刚上班14天,就以妻子怀孕37

上海,一男子月薪8000元,入职一家公司做会计,他刚上班14天,就以妻子怀孕37周,需陪护申请10天陪产假,可万万没想到,男子请假才过了8分钟就被辞退,公司:陪产假是不劳而获。

可把男子气坏了,男子申请劳动仲裁,却只拿到4840.61元工资,一分赔偿没有,男子又把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出乎意料。网友:让我们怎么生孩子?经济保障没有,就连陪伴的权利都要被剥夺。

案件进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后,法官先核对公司在2024年11月4日发出的解除通知。通知写明,曹某11月1日无故旷工,违反员工管理制度。

可考勤和双方提交的材料显示,曹某当天早上9点到岗,10点17分暂时离开,中午又回到公司。公司所称的全天旷工,与现有记录对不上。

公司随后补充,曹某11月4日也算旷工,还曾让其他员工保存证据、拿走人事资料,并称双休日上班属于常态。问题在于,这些说法没有写进最初的解除通知。

单位作出辞退决定时用了什么理由,法院就审查什么理由,诉讼中临时增加的指责,不能直接变成当时辞退的合法依据。

公司还称员工管理条例规定旷工两天可以开除,却没有证明这套制度经过职工讨论、协商并向曹某公示。

曹某于2024年10月15日进入涉案公司担任会计,月工资8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人认为新员工自然处于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试用期需要依法约定,公司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还要说明录用条件,并拿出劳动者不符合条件的证据。本案解除通知写的是旷工,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不能在庭审时更换理由。

争议随后回到十天假期。上海现行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有10天配偶陪产假,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应得工资发放。配套规定还要求,陪产假应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曹某在11月4日8点58分提出申请,理由是配偶怀孕37周、临近分娩,公司在9点06分通知解除,间隔只有8分钟。11月5日,曹某又补交书面请假条,申请11月4日至13日休假,公司仍未批准。

这项权益也有真实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李某与某服饰公司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李某2021年7月2日回家陪产,孩子7月3日出生,李某7月20日返岗。

公司没有支付护理假工资,李某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依据当地规定支持15天护理假工资。该案说明,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承担照护责任,属于可以依法主张的劳动权益。

曹某的情况与李某并不完全相同。公开材料没有披露曹某配偶的实际分娩日期,也没有完整呈现全部请假证明。曹某要求公司支付11月4日至13日的陪产假工资2943元,法院没有支持。

因此,本案决定赔偿结果的关键,不是法院确认这十天全部符合假期条件,而是公司用于辞退曹某的旷工事实缺乏依据,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也缺少证据。

仲裁阶段,公司被裁决支付2024年10月工资4781.61元和11月1日工资59元,共4840.61元,曹某要求的赔偿金没有得到支持。曹某继续起诉。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曹某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计算,为40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按两倍计算,最终为8000元。公司上诉后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并未否定企业正常管理。考勤、请假和解除都要有明确制度与真实证据。单位可以核验陪产假材料、规范审批,却不能先作主观判断,再用无法证明的旷工理由直接辞退。

信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