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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何没有贪官?不是没有,是因为美国从制度上消灭了贪官,就连贪污都是合法的。

美国为何没有贪官?不是没有,是因为美国从制度上消灭了贪官,就连贪污都是合法的。

美国真的没有贪官吗?当然不是。

2025年1月,美国前联邦参议员罗伯特·梅嫩德斯因受贿、充当外国代理人及妨碍司法等罪名,被判处11年监禁。执法部门从其住所搜出的财物包括现金、金条和豪华汽车。

这个案件已经说明,美国法律并不允许官员随意收钱办事,证据足够清楚时,议员同样会被送进监狱。可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

为什么美国隔一段时间就会曝出政治资金、游说集团和政商“旋转门”的新闻,真正被公众称为“贪官”的人却不算多?坊间常说,美国从制度上消灭了贪官,就连贪污都是合法的。

这种说法听着痛快,却不能直接当成法律结论。美国没有让受贿合法化,而是把许多权力与金钱之间的联系拆分成游说、竞选捐款、独立政治支出、政策咨询和离职就业。

换了名称,适用的规则便不一样,法律后果也可能相差很远。在美国,企业花钱雇人影响国会立法,本身并不违法。

根据美国参议院公开的游说披露制度,相关机构需要提交注册文件、季度活动报告以及部分政治捐助报告。只要达到登记条件并依法申报,替企业联系议员、讨论法案、游说政府部门,就可以作为一门公开职业存在。

话虽如此,公开不等于公平。一家大型企业能够长期聘请前政府官员、律师和政策专家,逐条研究税收法案、监管规定和政府采购流程。

普通人即便也能给议员写信,也很难获得同样的接触次数,更不用说组织专业团队持续跟进某项政策。规则表面上允许所有人发声,可声音能传多远,往往还得看身后有多少资金。

“旋转门”正是在这种环境中运转起来的,有些官员在政府任职时负责某个行业,离职后便进入相关企业、律师事务所或游说公司。

美国法律会限制部分高级官员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接触原部门,也禁止他们代理自己曾亲自处理的特定事项,但并未全面禁止前官员利用政策经验和人脉从事商业活动。门不是完全敞开的,可也绝没有彻底关死。

政治献金的情况更加复杂。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取消了对企业部分独立竞选支出的限制。

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明确解释,只要相关开支没有与候选人、政党或竞选团队进行协调,就属于独立支出,不受金额上限约束。到了2025年,向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申报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共筹集约46亿美元,支出约34亿美元。

钱不一定直接交到候选人手里,却可以用来购买广告、组织宣传、攻击竞争对手,甚至长期塑造某个公共议题。形式上属于政治表达,实际影响却远远超过普通选民偶尔投出的一张选票。

更关键的是,美国司法对受贿的认定要求相当具体。检方通常需要证明,官员收受财物与某项权力行为之间存在清楚的交换关系。

仅仅认识某位议员、安排一次见面、转达企业诉求,或者在事情结束后接受礼物,未必都能按照联邦受贿罪处理。

202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斯奈德案中裁定,联邦刑法第666条禁止的是为了影响未来权力行为而事先支付或约定的贿赂,却不能用来处罚地方官员在事情完成后接受的所有“酬谢”。

这不代表事后收钱一定合法,州法律、地方规定或其他联邦法律仍可能适用,但检方不能随意扩大某一条刑法的适用范围。仔细一看,美国所谓“没有贪官”的秘密,其实不是贪腐消失了,而是“贪官”的法律定义被压缩在较窄的范围内。

直接拿着现金要求官员修改政策,风险很高;经过游说登记、政治行动委员会、咨询合同和离职聘用之后,性质可能完全不同。这里还不能忽略一个现实,披露制度本身也有漏洞。

美国政府问责局在2026年6月发布报告称,2016年至2025年间,有关部门收到12391起未按规定提交游说活动或政治捐助报告的转介,截至2025年12月,约46%的案件在补交材料后结案。

登记制度确实增加了透明度,但面对数量庞大的申报和漫长的处理周期,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我个人认为,讨论美国腐败,不能只盯着官员家里有没有搜出现金,也不能因为一项交易完成了登记,就认定其中不存在公共利益受损。

违法受贿和合法游说当然不能混为一谈,可判断一个制度是否公正,还要看财富能否长期购买接触权、议程设置能力和政策影响力。法律能够决定谁会被判刑,却无法保证每个人拥有相同的政治分量。

所以,美国不是没有贪官,更不是靠制度让官员失去了贪欲。它真正完成的,是重新划定贪腐的边界,把一部分行为列为犯罪,又把另一部分装进合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