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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了!”广东深圳,一男子2024年,把房子挂在中介卖,卖了672万,中

“吃相太难看了!”广东深圳,一男子2024年,把房子挂在中介卖,卖了672万,中介收了12.3万佣金,1年后,男子竟然发现,买家实际花了720万,这中间的48万跑哪儿去了?被中介吃差价了?中介,48万元差额是买卖双方与第3方之间的私下款项,中介没经手。男子愤怒的把中介告上法庭,结果他傻眼了。

刘先生当初挂牌卖房时,因为日常工作繁忙,加上对连锁中介品牌的信任,从价格洽谈、合同拟定到最终过户,所有交易环节都交由对接的经纪人全权处理,全程没有和买家见过面,也没有直接核对过价格信息,只等着收尾款、办手续。

672万的成交价符合他的心理预期,他便顺利签了合同、付了佣金,原本以为交易彻底完结,直到一年后和真实买家因房屋维修事宜沟通,才对出了房款的差额。

得知差价存在后,刘先生第一时间向中介讨要说法。中介方回应称,公司仅收取了合同约定的12.3万元服务佣金,48万元差额从未进入中介公司的官方账户,属于交易相关方的私下资金往来,与中介平台无关。

无法接受该解释的刘先生选择起诉中介,要求对方为48万差价负责,但一审判决结果并未支持他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中介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

现有证据显示,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成交价明确标注为672万元,佣金收取标准与合同约定一致,48万元资金并未流向中介公司,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中介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瓜分差价的行为,因此未支持刘先生要求中介返还差价的主张。

从目前披露的交易细节来看,这套房的交易符合二手房市场俗称“ABC单”的操作特征。简单来说,最初和卖家签合同的并非最终入住的真实买家,而是专门低价锁房的第三方。

第三方先以符合卖家预期的价格锁定房源,再通过中介寻找真正有购房需求的终端买家,以更高的价格成交,中间的差价全部由第三方赚取。

交易流程中的一份文件也印证了这一特征:交易过程中曾出具《主体变更确认书》,允许初始签约的购房主体变更为第三方,但这份确认书的有效期截止到2024年4月23日,而最终真实买家的签字时间为4月25日,超出了有效期,导致中介系统内未同步买家变更信息,卖家刘先生全程都不清楚最终的购房人并非最初签约的对象。

类似的房产差价纠纷中,判决结果的核心差异在于差价流向与中介的责任约定。此前深圳福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中介隐瞒卖家底价,私自抬高售价赚取7万元差价,因该中介平台公开承诺“吃差价十倍返还”,且差价直接流入中介关联账户,证据充分,最终法院判决中介赔偿卖家70万元。

而本案的核心区别在于,48万元差额未经过中介账户,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中介直接参与了差价分配,因此难以认定中介需要承担直接返还责任。

但这并不代表中介在本次交易中毫无瑕疵。作为专业居间服务方,中介本应向委托人如实披露交易主体、交易全貌等核心信息。

本次交易中,中介全程未安排买卖双方见面核实,也未明确告知卖家购房主体变更的完整情况,客观上利用买卖双方的信息差给第三方的操作提供了空间,违背了居间服务应有的诚信原则。

对于普通二手房交易者来说,这件事最实在的提醒是,哪怕选择正规连锁中介,也不能完全当“甩手掌柜”。

交易全程要尽量和真实买家当面沟通,亲口确认购房价格与核心需求;签署所有文件前,凡是涉及购房主体变更、价格调整的条款,一定要核实清楚缘由再签字;所有房款往来优先走官方资金监管账户,明确每一笔款项的去向;中介的口头承诺全部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中,留存好所有沟通记录与凭证,从源头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蒙受损失。

目前刘先生虽未向中介追回损失,仍可向收取差价的相关第三方主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权。